《江南時報》:我為什麼贊成取消暫住證

日前剛剛當選為第四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的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章潤認為,目前中國統一的立法中,還有地方的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等和國家統一立法存在衝突。目前全國各地公安機關對外地人員實行的暫住證制度就是涉嫌違法的,應當廢止(1月16日《現代快報》)。

暫住證無疑是專門針對著特定公民群體,即外地人的,尤其針對著來自農村的農民工的特定産物。儘管暫住證也是經過地方人大相關立法的産物,但法律必須公正而普遍地適用於所有對象,有差別性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暫住證制度就是一個具有差別性的制度。因為這個制度在城市裏,尤其在大城市裏對同為我國公民身份的人作了本地人和外地人的二元劃分。而且在這種劃分中,也使進城務工的農民處境最為艱難。

説暫住證制度具有差別性在於,暫住證僅僅是單向要求進城的農民遵守,城裏人卻不受此約束,因為城裏人到農村居住從未被要求查驗證件,更未被要求辦理什麼暫住證、務農證等相關證件。這種單向約束,在大城市和中小城鎮之間也是如此。由此可見,暫住證的約束對象不是普遍的而是有特定選擇性的,因此有關暫住證制度的立法是典型的差別性立法,甚至是有對公民劃分等級之嫌的差別性立法。所以,暫住證制度不具有公平性。

其實暫住證制度是建立在外來人口和市民身份有別的基礎上,是對外來人口在城市裏居住、勞動而人為設置的障礙,雖説在城市的管理上有其現實需要的一面,但不可否認,它也構成了對外來人口,尤其是農民的“合法性歧視”。而要求外來人口必須攜帶暫住證,也成了個別公權機構,或者是附屬於公權機構的組織和個人對他們隨時隨地進行無休止檢查,甚至“敲詐勒索”的由頭。對於外來人口來説,暫住證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們的公民權利。

既然基於身份差別的暫住證制度不是公正地約束每個人,而是只約束戶口不在本地的人,不是保護和提高人的自由和尊嚴,因此也就等於內在地包含著對一部分公民的自由的侵犯,也包含著對他們人格尊嚴的貶低和踐踏,並由此把公民等級化。鋻於此,暫住證制度也必須廢除。

不能否認,對城市中的外來人口來説,暫住證制度的産生過程根本沒有他們本身意志的任何形式參與,因而是被強加的,這不符合法規需要不同利益集團經過必要的博弈、平衡和妥協方可産生這一特點,因此也不具有公正性。而暫住證制度的目的,無非是為了管理和福利的需要,並以此維護所謂的社會秩序和穩定。社會當然需要政府通過有效管理來提供良好的秩序和必要的穩定,但無論是秩序還是穩定,都必須在以保障公民權利為目的時才具有價值,如果把管理上升為目的,則是本末倒置。

遺憾的是,把管理方便提升為目的,正是我國不少行政法規存在的通病,也是很多不公正規制存在的理由。對這樣的法規的存在,有關部門往往也不提隱于其間的部門利益,而打著管理需要的旗號,儘管表面也顯示出無奈,但實質卻留戀原有制度的保留。這在暫住證制度是否廢存的爭議裏尤其突出,而公民的個人權利,往往也就在這管理方便的目的化中淡出了,而與公民權利淡出相應的是政府權力的擴張。因此,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權益,必須取消暫住證,而絕不能讓方便管理成為拒絕取消暫住證的理由。 (李堅)

《江南時報》 2005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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