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對金融業的影響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儘管出臺了一段時間,但是現在解讀起來,其對金融業的影響仍然不可小視。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對銀行業的影響

《決定》明確提高要建立“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仲介服務規範、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這不僅把“自主審貸”的權利真正歸還給了商業銀行,擴大了銀行自主經營的權利,而且還增加了商業銀行自擔風險的責任和壓力。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獨立審貸”(而不受任何外來因素的干擾或干預)本來就是商業銀行應有的權利,也是商業銀行健康運營的最基本的前提。但是,受傳統投資體制的影響,我國的銀行特別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投資項目的“獨立審貸”方面,經常受到來自方方面面的制約,缺乏“審貸”的自主權和獨立性。這既降低了投資的有效性,也增加了銀行的經營風險。這也是每次投資過熱都與銀行密不可分(在幾乎全部投資過熱的行業中,銀行貸款都佔據了投資總額相當的比例)的根本原因。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認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傳統的投資體制的弊端愈加顯現,並且嚴重制約了銀行資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因此,隨著投資體制改革的深化,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審查機制、決策機制以及監督機制將更加合理、更加科學,商業銀行的經營及運作也將更加符合現代商業銀行的經營理念。

與此同時,也應該看到,儘管商業銀行獲得了對固定資産投資自主審貸、獨立審貸的權利,但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審貸技術、審貸水準和審貸能力與切實保障貸款的科學性和安全性要求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特別是在相關主管部門(如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不再對社會投資項目的經濟可行性進行審核的條件下,勢必對商業銀行的自主審貸、自擔風險以及決策與風險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

基於此,為了適應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需要,商業銀行必須儘快轉變傳統的經營觀念和思想,按照“獨立審貸”的要求和市場化原則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固定資産貸款審批和風險管理制度,儘快掌握先進的項目貸款審查技術,進一步完善對信貸的審批和管理,提高信貸評審和決策的效率,健全信貸風險防範和控制機制。同時,商業銀行還必鬚根據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固定資産投資産業目錄等資訊,結合自身的經營優勢和特點,確定與國家産業政策和産業發展要求相一致的信貸投向,在這個過程中,商業銀行尤其要注重對盲目投資、低水準擴張、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的項目進行嚴格審核,盡可能地避免經營風險。還有,為了提高項目貸款的鑒別能力和決策水準,商業銀行有必要健全項目貸款評審體系,完善項目貸款資訊庫,儘快充實行業評審人員並提高其評審能力,不斷增強評估力量,以提高項目評審效率。另外,商業銀行還要認真貫徹落實銀監會近日頒布的《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儘快改變徵信、授信和授信後管理缺乏規範的工作盡職要求(或者盡職要求不明確、責任不清晰)和獨立的調查評價標準的狀況,規避授信業務中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明確授信工作人員的相關責任,防範和化解授信風險。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對證券業的影響

除了對間接融資(銀行業)的影響以外,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也將對直接融資(證券業)産生深遠而廣泛的影響。

《決定》明確提出:(1)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起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2)選擇一些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試點,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3)改革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增加企業債券品種;(4)組織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系,推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5)規範發展各類投資基金;等等。這些舉措的付諸實施,必將極大地推進我國證券業的發展,成為我國證券業邁上新臺階的強勁動力。

由於眾所週知的方方面面的原因,我國證券市場結構及制度安排還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證券市場效率低下的狀況也還沒有根本性的改觀,證券市場的發展仍然還不能滿足經濟發展和投資體制改革的需要,特別是我國證券業還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和結構性矛盾,如對發展證券市場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證券市場的功能和作用認識片面,證券市場結構不完善,股票市場上一些上市公司品質較差,債券市場尤其是企業修養市場發展滯後,等等。這些問題和矛盾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投資者的積極性,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也制約了證券市場功能的有效發揮。

投資體制與融資體制是直接相關甚至密不可分的。證券市場作為一種重要的直接融資方式,其發育狀況和規範化程度直接影響和制約投資體制改革的進程。所以,投資體制改革的深化迫切要求融資體制進行相應的改革,以為企業提供更多的融資渠道和機會。可以預期,在投資體制改革這一強大“外力”的推動下,我國證券業的發展將更為迅速。

從適應和滿足投資體制改革、企業融資的需要出發,我國不僅要發展股票市場,還要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尤其是企業債券市場和地方債券市場);不僅要培育個人投資者,還要下大力氣培育機構投資者;不僅要進一步完善證券發行市場,還要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流通)市場(在交易市場中,不僅要進一步完善場內交易市場,還要培育場外交易市場);不僅要加強證券市場本身的制度建設,還要進一步完善證券市場的外部環境。

值得一提的是,《決定》還明確提出“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這無疑也為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開闢了新的空間。

(作者何德旭 王卉彤: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研究所,中央財經大學經濟研究所)

中國經濟時報 2004年9月1日


投資體制改革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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