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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敬璉:製造金融黑洞的機制並未消失
中國網 | 時間:2004 年08 月05 日 | 文章來源:中證網

中國加入WTO後的五年過渡期很快就要步入尾聲。再過兩年,中國就要向外資銀行開放全部人民幣業務,這將對中國的金融業産生什麼樣的衝擊?

金融危機的陰影

外資銀行對我國銀行體系造成的衝擊在於新的儲蓄存款一旦被外資銀行分流,國有商業銀行不再擁有稀釋其不良資産的手段,有可能誘發金融危機。

針對國有商業不良資産日積月累的嚴重情況,中國政府1998年推出了兩大拯救性措施:一是1998年政府發行了2700億元特種國債用於補充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二是同年成立了四家資産管理公司,從國有商業銀行剝離了14000億元不良資産。

由於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基本體制並未發生根本性變化,到2000年末,其不良貸款率又提高到33.37%。從2001年開始,政府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下達了降低不良貸款率的指令性指標。在各地組織了專門班子,為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逐筆建立專賬,鎖定基數,按月分析,按季考核。到2003年末,它們報告的不良貸款率下降到20.36%。

不過,這並不足以使我們高枕無憂。這是因為:(1)它沒有計入仍然懸在分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産管理公司賬上的14000億元不良資産;(2)不良貸款率的下降,一半以上是因為貸款餘額的大幅度增加所致,並不直接説明貸款品質的提高;(3)在新增貸款中,由於長期貸款所佔比重增加極快,在去年以來的盲目投資建設的經濟背景下,還有多少會成為不良貸款,現在還很難説;(4)撥備不足更增加了金融風險。

更為嚴重的問題是製造這種金融黑洞的機制並未消失。

最近南方證券、閩發證券、“德隆係”企業、佛山工商銀行等事件暴露出的動輒以十億、百億,甚至千億元計的資金黑洞説明,這種危險的發生並不是沒有可能。

2003年下半年,已經有不少的學者指出過,中國經濟的低效率增長之所以能夠維持,得益於在高儲蓄率條件下的國有商業銀行壟斷和外匯管制。一旦這兩個條件不再具備,金融體系的各種漏洞和由此産生的資金黑洞就會顯露無遺。因此,在2006年中國向外資銀行完全開放人民幣業務和2012年中國人口老齡化到來之前,必須抓緊建立適合於現代市場經濟的金融體系。

銀行改革要“兩條腿走路”

銀行業改革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部分:一方面是加速推進現有的國有商業銀行的改制;另一方面是積極創建新的民營銀行。

今年以來,政府加快了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化改制的進程。

首先,政府動用450億美元國家外匯儲備向中行和建行注資。隨後,這兩家銀行再度剝離不良資産1970億元。這都是為了給它們改制上市創造條件。更重要的是如何真正建立起好的企業制度和有效的公司治理。這兩家銀行改制上市存在的問題是:它們的資本金所有者“匯金公司”至今只是一個空殼,因而它們重組工作不是在作為業主的機構投資者領導下進行,而是在作為僱員的經理人員領導下進行。這樣就很難避免重蹈不少國有工商企業未能真正實現企業制度創新的覆轍,很難達到脫胎換骨地改造為經營貨幣的真正企業的改革目標。

除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目前還有11家多為國有控股的“股份制銀行”、為數眾多的城市商業銀行,以及約3500家農村信用合作社。對於這些國有或準國有的信貸機構,也應當進行整頓或引進戰略投資者進行改制,使之成為規範的商業銀行。

除了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改制這一條“腿”,為什麼還需要發展民營銀行這另一條“腿”?

有一種觀點認為,既然四大國有銀行無論在營業網點、還是在業務份額上都佔有絕對優勢,只要把國有銀行改好了,就解決了我國銀行體系的問題,沒有必要發展民營銀行。

從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改革的經驗看,把主要精力、甚至全部精力都放在國有企業改革上是一種效果不佳的策略。中國的改革中沒有傚法這種做法,而是從一開始就把真正的重點放在非國有經濟的改革和發展上。這才是中國改革取得較大成功的秘密。

根據工商企業改革的這种經驗,銀行業的改革也應當在進行國有銀行和準國有信貸機構改制的同時,引入民營銀行;在對外開放之前,首先實現對內開放;積極而穩妥地建立一批民營銀行。

根據以上的分析,應當對新建民營銀行採取積極支援的態度,積極而穩健地創建民營銀行。管理當局至今對於放行民間創立的銀行仍然相當消極。我認為這是不正確的。

不贊成放開對民營銀行的市場準入的一個理由,是民營銀行財力單薄,資信不足,一有風吹草動,就易於引發或大或小的擠兌等金融風潮。民營中小銀行的確存在抗風險能力差的問題,但是這一問題是完全可以通過存款保險等制度安排加以防止和化解的。

不贊成放開對民營銀行的市場準入的另一個理由,是一些民營企業投資和控股商業銀行的動機不純,企圖通過關聯貸款或其他形式佔用銀行資金。為了防止這類問題的發生,必須收緊對民營銀行與關聯人士的信貸以及他們之間的其他金融往來的監督和控制;必要時要由股東做出避免關聯貸款的承諾。

證券市場要在規範的基礎上發展

我國證券市場發育程度低下,而且極不規範,這種情況亟待改變。

第一,企業基本上靠銀行信貸融資,證券融資在企業融資總額中所佔份額很小;其中企業債券所佔份額更是微不足道。由於過去一直把企業債券視為政府投資籌資的一種補充手段,由計劃機關在做項目審批時一併考慮,它的發行決定權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發行方式往往也是非市場化的。即使在前年企業債券條例頒布以後,債券發行規模仍然不大。

第二,由於把股票市場定位於“為國有企業融資服務”和“向國有企業傾斜”的融資工具,並且採取政策托市、“限制擴容”和劃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等做法,使獲得上市特權的公司得以靠高溢價發行從流通股持有者“圈錢”,這使股市變成了一個缺乏投資價值的巨大的“尋租場”。

需要採取的措施包括:(1)否定“為國企融資服務”的方針和“政府托市、企業圈錢”的做法;(2)加快企業改革,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為證券市場的發展提供基礎性的前提;(3)採取謹慎穩定的政策,避免證券市場的大起大落;(4)採取有關各方都能接受的辦法,消除股份分裂,實現“全流通”;(5)加快證券交易立法,改善對證券交易機構和證券經營單位的監管,在規範的基礎上大力發展包括股市在內的證券市場。

加強和改善金融監管

金融市場是資訊高度不對稱的不完全市場。而且金融風險具有傳染性和蔓延性。金融監管應當貫穿金融運作的全過程,同時建立起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審慎監管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

在我看來,在金融監管的問題上,有四個問題特別需要引起注意。

第一,注重基本制度建設。過去我國金融市場混亂給出的一條基本教訓,是因為基本制度不健全,政策多變,導致了逆向篩選,我們必須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市場規則、公司治理、信用環境等基礎設施建設上,監管才能事半功倍。

第二,嚴格監管。由於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對金融市場監管不力,以致市場上莊家操縱、內幕交易、蓄意舞弊等嚴重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違法違規活動盛行。這種狀況決不能繼續下去。

第三,實現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現代金融業中信貸、證券、保險等業務難以截然分開;我國的監管機構分設容易由於監管機構之間不協調而留下監管空白和漏洞。要繼續探索協調和改善監管的途徑。

第四,防止把對違規與否的監管變成對金融機構的微觀活動的行政干預。過度監管和把監管變成微觀干預的做法不利於市場的有序運作,應當注意防止。(吳敬璉/ 財經)

中證網 200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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