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亞良:美國處理股市風波策略對我們的啟示

美國和中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有其共同性,又存在相當多的差異性。因此在學習其經驗的同時,也要求我們立足於新興證券市場的特點,不能照搬美國成熟證券市場的監管模式。美國這次的股市風波應該説也是其證券市場發展中出現的階段性問題,其靈活性策略給中國證券市場的現階段監管以許多有益的啟示。

1. 直面市場、協調各方,體現監管的主導性

無論是美國國會、司法機關、美國證監會,還是涉案的上市公司,對證券風波處理都表現出積極的姿態。政府部門各司其職,迅速啟動原有相關法律,高效率地通過新的法案,並相應出臺了許多穩定市場的措施。

證券市場的發展有時會出現“市場失靈”,也就是市場自身難以糾正由其導致的一些弊端,市場在表現出優於計劃的高效率的同時,對始終恪守公平原則顯得無能為力。可見,證券市場與政府監管有一個合理的邊界,監管應該有所為有所不為。凡是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就交由市場去解決:市場不能自身修復的部分監管層需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妥善地處理。

2. 短期措施與長期規劃相結合,體現監管的目標性

美國這次的股市風波,監管部門事先也沒有完全預料到範圍會如此之廣,事態會如此之嚴重。正是這種突發事件極大地考驗了美國證券監管體系的完備性,其處理證券風波有條不紊,自然讓人推想到其監管是有計劃指導的,而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臨時性的監管。美國處理證券風波的目標非常明確,就是將各種手段靈活搭配,懲治造假,恢復投資者信心,將風波對市場造成的傷害減少到最低限度。

面對類似的事件,我們的監管還處於針對個案應急式的臨時性監管階段,對監管的方向和所要達到的目標還比較模糊。由於對監管策略應用的後果缺乏預見,對市場造成了不小的硬傷,增加了市場復原的難度。

我們迫切需要制定一個5-10年的中長期規劃作為監管行動的指南,將在有計劃指導下的監管作為主流監管方式,儘管還可能出現臨時性應急式監管,但短期措施應與長期規劃相結合,穩步推進證券市場可持續發展。

3. 把握髮展的階段性,採取相應的監管策略,體現監管的靈活性

在美國,處理證券案件的手段多樣,層次頗多,大致有集體訴訟、訴訟、和解、仲裁、譴責等,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案情作寬嚴適度的裁決,這已經表明瞭美國靈活應對的監管思路。同時,即使是同一性質的案件,由於所處的階段不同,採取的手段也大相徑庭,一般情況下應該通過集體訴訟或訴訟解決的案件,在案件集中爆發的特殊階段可能會選擇和解或仲裁的方式去解決。這似乎有悖于"亂世用重典"的常理,似乎是對違法者的姑息和縱容,但這恰恰是深諳監管之道的靈活之舉。股市風波後,美國媒體達成共識:如果監管更細更嚴的話,最後可能什麼事情都解決不了。在資本市場中的懲罰力度到底要多大才算合理,至今難有定論。一旦對金融機構的懲戒過大,很可能在直接影響該機構的同時,也傷害了和其利益相關的一般投資者的利益。尤其是當在資本市場上這種行為非常普遍的時候,處置失當容易引起全局性的動蕩。美國反其道而行之,發揮資本市場中各種制衡和約束機制的作用,達到了用重典才能達到的同樣效果。

在類似的環境下,我們的監管還缺乏靈活性,監管方略還不多,監管行動稍顯粗糙,對監管的效果心黑沒底。誠然,穩定與發展是監管的目標,但這樣的目標還太模糊,不能用於指導具體的監管實踐,否則,監管就會在這兩者之間搖擺,市場也會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亂這兩者之間沉浮。

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現階段,要高舉發展的大旗,證券監管要旗幟鮮明地發揮導向作用,在戰略、策略上靈活應變,給投資者以明確的信號,極度低迷的市場信心才可能慢慢恢復。畢竟我們的證券市場無論是上市公司的數量、融資規模以及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度,均還有極大的擴展空間,只有在發展中才能有解決歷史問題的更大迴旋餘地。

4. 建立快速反應和預案機制,體現監管的及時性

監管的及時性是衡量監管品質的重要指標,它既表現在對低層次證券爭端處理的速戰速決,也表現在對重大證券違法違規案件處理的快速反應。這兩個方面都取決於預案機制的建立。好的監管制度安排是快速反應的根本保證,既要有成型的法律法規體系、監管組織架構等,也要有應付突發事件制定、批准法律法規的快速通道和靈活處置預案。

建立預案機制需要有監管超前研究作支撐,應熟悉發達國家所走過的監管歷程,探索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可能發展方向,儲備監管預案,在適當的時候作必要的預案啟動演練,檢驗快速反應機制的運轉速度,並根據預案演練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對預案作必要的修正。

5. 合理配置監管資源,體現監管的效率性

美國在證券監管過程中,證監會、行業自律性組織和對公司治理的外部約束力量並用,形成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合力,不同層次的問題交由不同機構去處理,體現了監管的組織分工和高效率。

眾所週知,分工出效率。美國以證監會為重心的政府監管和自律組織的監管層次清楚,職責明確,能引導監管資源在兩者之間有序流動和合理分配。證監會與交易所的職責不明對市場發展極為不利,而且證監會行使了交易所職責後,容易過分干預市場,帶來監管的無效,並使證監會的決策風險增大,缺乏緩衝機制。總而言之,兩個層次的監管既不能缺位,也不能相互越位。 (邵亞良:中國人民大學)

經濟參考報 20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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