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

近來,問題食品在全國頻繁出現。對此,人們一方面表示了極大的擔憂,一方面則紛紛把抨擊點落到了有關政府部門的平時不作為或事後作為上。但是,我們也應該客觀地看到,由於受人力、物力和財力等限制,由於非法生産、加工問題食品本身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地下性,食品衛生監督等政府職能部門實際上總是不可能完全及時地發現和查處所有不法行為。在承認這種限制的前提下,我們是否應考慮選擇另外的資訊獲取渠道?

有獎舉報制度就是這樣一種有效途徑。相對於品質抽查等其他資訊獲取渠道而言,有獎舉報制度不僅能夠創設一種相對低代價的資訊獲取渠道,而且能相對增強職能部門的執法能力,促進法律的實施。因為在現實生活當中,總會有人知曉那些非法生産、加工問題食品的情況,總會有人對這些非法行為深惡痛絕。而如果我們高度重視這些群體和個體的作用,並且從制度層面積極為其提供反映問題的平臺,那麼,政府職能部門就會源源不斷地得到各種有效的資訊,並且可以採取一種相對主動、快捷的行動方式。

而且,有獎舉報能夠對非法生産者産生一定的“威懾”作用,相對增加其違法成本。由於始終存在著一種被舉報的可能和風險,那些非法生産者就不得不增加各種“防禦性”支出,而這種“防禦性”支出在量上如果大到一定程度,使違法者不能因違法行為而有利可圖,那麼這種違法行為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

然而,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當中,有獎舉報依然處於一種相對邊緣的狀態:一些法律法規,如食品衛生法雖然規定了廣大民眾有權檢舉,但卻沒有關於獎勵的規定;儘管也早就有一些地方嘗試實施有獎舉報,但由於對於其中獎勵費用的來源、獎勵標準以及發放方法等內容始終缺乏一種相對權威、全國統一的制度規定,以致于在具體操作當中,其有效性、合法性和廣泛性始終不是十分樂觀。

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加快建立和完善食品衛生安全等方面的有獎舉報制度,相對統一、權威、合理地對舉報者的資訊保密、獎金來源及發放等各方面做出制度性的規定,以使廣大舉報者在舉報時既有安全感,又能及時、足額獲得獎勵,産生較強的積極性,從而使舉報資訊得到更為準確、充分、有效的運用。(阮佔江)

法制日報 200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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