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剷除職務犯罪賴以生存的一切土壤

《南京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將預防職務犯罪延伸到“非公”領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動向———在“鎖定”職務犯罪預防重點的同時,將視野拓展至社會的更多領域,這很有必要

據《中國青年報》4月16日報道,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京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南京成為全國第九個制定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城市。《條例》將職務犯罪預防重點“鎖定”在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並把金融、交通、醫藥、建築等行業作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點。此外,人們注意到,《條例》還首次將預防職務犯罪延伸至“非公”領域,強調“要幫助與指導非國有公司、非國有控股公司、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預防賄賂、職務侵佔及挪用資金等犯罪工作”。

一般情況下,一説起預防職務犯罪,不少人會認為與“非公”領域並沒有多大的關係,人們自然把目光集中在公共領域。的確,按照通常的説法,所謂職務犯罪都是發生在公共領域的,無論從犯罪主體還是損害對象來説,法律都是有嚴格界定的。而在“非公”領域,由於財産、經營管理由所有者控制,即使發生犯罪行為,受損的只能是企業本身的利益,表面上看起來與社會公眾沒有直接聯繫。

然而,問題的關鍵在於,職務犯罪行為與“非公”領域的犯罪並不是“井水”與“河水”的關係,相反,兩者往往還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

眾所週知,職務犯罪行為的發生與社會環境密切相關。當社會各界對職務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的時候,當社會監督缺位、有關方面打擊不力的時候,職務犯罪行為往往容易發生。其中,“非公”領域的犯罪行為的發生與氾濫,客觀上也將為公共領域的職務犯罪提供方便、提供環境土壤。同時更為值得重視的是,“非公”領域的犯罪行為,有些直接是公共領域職務犯罪的前奏與延伸。退一步講,即便是某些“非公”領域的犯罪行為與公共領域的職務犯罪真的沒有直接的關聯,但職務侵佔、商業賄賂、挪用資金行為的肆無忌憚,終將誘發公共領域職務犯罪行為的發生。因此,關注“非公”領域的犯罪行為是預防公共領域職務犯罪不可或缺的一個方面。

正因為如此,“幫助與指導”“非公”領域預防犯罪有著重要的社會意義。一方面,可以有效遏制“非公”領域的犯罪行為,保護其合法權益,為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創造良好的內部環境;另一方面,遏制了“非公”領域的犯罪行為,可以斬斷“非公”領域犯罪行為與職務犯罪行為的種種聯繫,防止一些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獲取非法利益。此外,預防“非公”領域的犯罪行為,也是法治建設的內在要求,它有利於建立起預防職務犯罪的長效機制,進而凈化社會空氣。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説,《南京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將預防職務犯罪延伸到“非公”領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動向。在“鎖定”職務犯罪預防重點的同時,將視野拓展至社會的更多領域,這很有必要———因為,正如有關專家所説,對於職務犯罪,懲戒只能是事後補救,預防要比懲戒重要得多。 (本報評論員郭振綱)

工人日報 200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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