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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康:國企改制應建立問責機制
中國網 | 時間:2004 年2 月16 日 | 文章來源:人民日報

國資委和一切與國企改制有關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要依法照章履行監管職能,如有違犯,就應當追究具體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必要處分

國企改制逐步規範

總括地説,國企改制既包括把原來一些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資控股或參股的股份制企業,也包括把一些國有企業改為非國有企業以及轉為“國有民營”狀態,運作中則有可能涉及重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産權等多種形式。

國企改制工作政策性很強,特別需要注重規範。國資委發佈的《關於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明確了國企改制中的一系列具體操作規範,如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産必須界定為國有産權;其無形資産必須納入資産評估範圍;産權轉讓要進入産權交易市場公開資訊競價轉讓;轉讓如採取分期付款方式以一年為限;金融債務未落實的企業不得進行改制;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管理層收購中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産權;等等。

建立問責機制勢在必行

在當前規範國企改制方面,《意見》已經提供了基本的條理化的規則依據,但在實踐中要取得實效,還需要在思想認識和工作指導上解決兩個突出問題。

一是明確認識國企改制發展的新階段和規則約束的新要求。現在,國企改制已進入了一個規則清晰度整體提高的新階段,規則的約束必然要相應強化。所以,改制中的有關各方,應摒棄與過去階段的“寬鬆”、無序狀態簡單攀比的逆向思維,正面順應和貫徹業已清晰的規則體系。

二是明確認識規則的實施需要以法治化發展基礎上的問責機制來保障。傳統體制和前些年經濟轉型過程中國有資産管理領域的最大弊端,是國有資産的管理職責和權益不能真正落實,名義上是全民財産,人人有份也人人有責,實際生活中沒有人格化的職責行使者和責任追究者,出現低效、浪費、流失等問題。建立中央、地方分別行使出資人職責、權責明確的專門管理機構,並制定企業改制的制度規章,是國資管理在法治化發展中邁出的重大步驟。以此為基礎,就要落實與規則配套的問責機制。國資委和一切與國企改制有關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要依法照章履行監管職能,國企改制中各個環節上的相關方面人員,也要依法照章規範操作,如有違犯,就應當追究具體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必要處分。 (財政部科研所所長賈康)

    《人民日報》 2004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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