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票價上浮:一次聽證多次適用?

近日,廣東省物價局、省交通廳發出的《關於2004年我省公路客運春運票價的批復》規定,2004年春運期間公路客運票價上浮最高不能超過65%。據昨日《南方都市報》報道,《批復》明確規定,2004年公路客運春運票價水準原則上維持在不高於2002年經價格聽證制定的春運票價水準上。

將65%的漲幅説成是“不超過65%”還是“最高可達65%”,似乎只是表述方式的不同,但給人的感覺未必一樣。不過對於一項已成定論的價格政策,這也沒有什麼好説的。雖然《價格法》明確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應當舉行聽證。但有關方面説了,這個漲幅並不違背2002年經價格聽證制定的票價水準。前不久鐵道部也宣佈了春運漲價沿用2002年聽證結論的消息,原因一如去年所説:“召開一次聽證會所得出的結論可以在同類狀況下適用較長時間”。

排除2002年價格聽證結論本身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之處(即便在當時,也是質疑聲一片),仍讓人奇怪的是:聽證會召開一次能管幾年?所謂此一時,彼一時也,“同類狀況”之説是不是無視我們國家兩年以來社會經濟發展變化?至少鐵道部的這種一次聽證長期適用的説法在《價格法》中找不到依據。因此,鐵道部等有關部門的做法讓人很難不覺得,2002年的那次聽證其實已經成為漲價的合理藉口,成了應對公眾質疑的擋箭牌。更重要的是,一次聽證能否長期適用,到底應當由誰説了算?鐵道部等有關方面的口氣讓人覺得他們可以一語定乾坤,然而事情應該這樣嗎?

舉行價格聽證,對涉及公共利益的有關部門來説是一種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消費者來説是一種不可剝奪的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有關部門可能會以種種理由逃避責任,但消費者的權利卻能使它不得不履行這種責任。聽證的實質是要通過充分聽取消費者意見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一次聽證長期適用,很難説是對消費者意見的充分吸納,當然也難説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每年春運之際,對交通部門價格漲幅的質疑之聲都不少,為什麼這種呼聲沒有轉化為舉行聽證的推動因素?我們只能説,和一些地方的聽證會“聽而不證”一樣,“一次聽證長期適用”只能顯示出價格聽證制度仍沒能得到很好的執行,消費者的權利依然被懸置。

制度資源是可貴且有限的,“一次性制度”不獨是一種資源的浪費,也可能讓人對制度的合法性産生懷疑。由於各種價值觀不可能被順利整合成一個理性共識,只有依靠一套共用的制度才能讓對立的價值理念和平共存于社會中,所以每一項公共制度都必須從廣大民眾那裏取得合法性,並通過反覆使用、不斷博弈以取得合理性。聽證制度如此,其他任何公共制度也都如此。

我們充分理解交通部門的“苦衷”,更感謝它們為緩解春運壓力所做出的努力,我們只是希望一切能做得更好些。我們寄望那張薄薄的車票同樣能體現我們的意願,寄望當來年春運我們踏上旅途之時,能夠有一份更舒暢的心情。 (本報評論員楊耕身)

南方都市報 200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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