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華南新聞》:民工遭遇欠薪與輿論監督要立法

在日益規範的經濟社會裏,法律是最有力的維權工具。眼下,如何解決民工被拖欠的工資,成了各界十分關切的一個緊迫問題。一直以來,在解決民工欠薪問題上,全社會都大力提倡: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干預,媒體要加強輿論監督,法律援助機構要挺身而出。可見,輿論監督作為解決欠薪問題的合力之一,已經得到了社會和民眾的共同認識。

輿論監督是新聞媒介的使命。為了維護社會的利益,新聞媒介有權力、也有義務運用批評報道的形式去揭露社會上的種種不良現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民工在風吹日曬下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賺得的血汗錢,屬於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合法權益,拖欠民工血汗錢是引起公憤的行為,媒體對這類惡劣行為進行公開報道,意義不僅在於行使了輿論監督權,而且還行使了為民工爭取合法權益的輿論監督功能。如果一個企業因為欠薪而不接受輿論監督,還要毆打記者,這就是對輿論監督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踐踏。

新聞媒體在行使輿論監督過程中,常常遭遇侵害。另外,法律對惡意排斥輿論監督的行為處罰太輕。最近,福建省壽寧縣建設局局長葉玉寶為拒絕在電視上“露臉”,把福建省寧德電視臺記者的錄影機砸個稀爛,還不過癮,竟把錄影機扔到了河裏,又把記者狠狠地打了一拳(《中國青年報》2003年11月29日報道)。對於如此惡劣的事件,葉某只不過在該縣紀委書記的帶領下,來到寧德電視臺向當事人鞠躬道歉,送上一點慰問金,並做個停職檢查就了事。象徵性的處罰、敷衍了事,不但使媒體的監督作用受阻,而且助長了個別人在對待記者的監督報道上,有恃無恐,兇暴至極。

具體到解決民工欠薪問題上,媒體的輿論監督環節肯定不能少。那麼如何保障這種輿論監督權呢?可以説,對新聞輿論監督本體的立法、對勞動保障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和提高相關企業的準入門檻以及相關人員的素質,都是實現媒體對欠薪問題進行有效監督的必要前提。 (陳棟)

    《人民日報華南新聞》 2003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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