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報》:“舉證倒置”與“農民工”權益

年底將至,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還有很多黨政部門,都在大談一個話題——為“農民工”追討工資,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看了有關部門不遺餘力地為“農民工”追討回老闆拖欠的工資,“農民工”十分感激,歡天喜地地回鄉的報道,確實也令人高興。但是,我作為一名“文化打工者”,與“農民工”“零距離”接觸的機會很多,我知道,“農民工”追討工資不是那麼容易的。先慢講有些部門漠視“農民工”權益,甚至偏袒無良老闆,使得“農民工”有冤無處伸。就算所有有關部門及司法部門都盡職盡責,一身正氣,在現行法律體制下,要想有序有效地遏制無良老闆拖欠工資的惡行也絕非易事。因為,惡意欠薪的老闆們大多是不與打工者簽訂勞務合同的。一旦因老闆惡意欠薪而發生勞資糾紛,進入法律程式,處於弱勢地位的“農民工”很難有鐵證來討回公道,老闆們也往往會因此而逃避法律處罰。

時下輿論談得較多的是,應該千方百計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認為不與服務單位或個體老闆簽訂勞務合同,是“農民工”法制意識淡漠造成的。我承認這話有道理,但這僅僅符合邏輯的道理,而忽視了中國勞務市場的現實。中國今天的“農民工”市場,完全是供方市場,簽不簽勞務合同,不是“農民工”説了算,而是老闆説了算。如果老闆不願簽合同,而“農民工”又不希望丟掉到手的飯碗,他們是根本沒法向手執生殺予奪大權的老闆們揮動法律之棒的。

弄清這個現實,也就找到了惡意欠薪屢禁不絕的癥結:不能只靠有關部門仗義執言,或者司法部門秉公斷案,而是要從源頭上堵住這種惡行的出現。在這方面,可以借鑒醫療事故處理上的司法改革經驗。過去,醫療事故的鑒定、審理,實行的是“誰訴訟,誰舉證”的民法原則。在醫療事故訴訟中,原告基本上為患者,而作為弱勢方的患者想在技術方面佔優勢的被告(醫療機構)那裏取得強有力的證據,困難可想而知。新的醫療事故鑒定制度、法規不但取消了“老子鑒定兒子”的不合理鑒定制,而且還規定了“舉證倒置”制,醫療機構要想勝訴,必須舉出自己無過錯的證據,否則,法院將會依法作出於他們不利,而對患者有利的判決。這樣一來,困擾國人多年的一道司法難題即迎刃而解了。

勞資糾紛案能否也像醫療事故訴訟改革一樣,來個“舉證倒置”呢?凡未簽訂勞務合同的,應由資方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將作出不利於他們而有利於勞方的裁定。以法律手段制約資方守法,恐怕比有關部門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似地疲於奔命有效得多。 (凡夫唐)

解放日報 20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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