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評:完善徵地制度 切實保障廣大農民權益

國務院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進一步加大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的力度,在治理整頓中,要切實解決農民失地失業的問題。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保障農民權益、控制佔地規模”原則的重要舉措。

近年來,各地在徵地過程中暴露出來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越來越多:一是徵地規模越來越大,“土地徵佔越多,政府利益越大,部門福利越多”,一些地方濫用土地徵用權,違法違規甚至強徵強佔農民的承包地;二是徵地範圍過寬,徵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沒有嚴格限制用於公共利益上,一些經營性項目也採取低價徵用方式,在“國家建設”的名義下,農民的“命根子”變成了開發商的“錢袋子”;三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嚴重不合理,不少地方和單位在土地徵用後對農民的補償標準過低,對農民的安置不落實,一些地方和單位甚至截留、扣繳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用;四是在徵地程式上,農民完全處於被動地位,從土地徵用的認定,到補償費的確定和勞動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和用地單位説了算。近年來,因徵地問題引發的信訪居高不下,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主要因素之一。

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是農民重要的生産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實際上就是保護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生存權利和民主權利。加快經濟發展固然要增加對土地的需求,但不能違反黨的農村土地政策和國家法律,更不能把未來經濟發展建立在犧牲農業和農民利益的基礎上。建立有利於保障農民權益、有利於控制佔地規模的徵地制度,對於保持農村社會穩定、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完善徵地制度,保障農民權益,首先要在強化對土地利用規劃的管制的基礎上,嚴格區分公益性、經營性建設用地,著力解決徵地範圍過寬、規模過大的問題。徵地權是國家的強制性行政權力,應當嚴格用於國家重點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用於商業開發,更不能成為企業行為。經營性項目用地,要引入市場機制,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通過購買、租賃或以土地參股等市場方式取得,價格由市場決定,以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允許以國家建設的名義,運用政府的公共權力徵地用於商業開發,牟取超額利潤。一些地方由政府出面為企業和個人徵用土地,這不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所為,會損害政府形象,損害社會公平,應予以糾正。

要改進土地徵用補償辦法。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過程,應當是農民分享城市化和工業化成果的過程,應當有利於讓農民富裕而不是造成農民失地失業,應當有利於縮小城鄉差距而不是擴大差距。所以,要調整土地收入分配結構,給被徵地農民以公平合理的補償。作為生産資料的補償,要使農民能夠解決好目前的生活;作為社會保障的補償,要保證失地農民能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之中。不能以侵害農民利益為代價降低建設成本,壓低徵地價格。

完善徵地制度,保障農民權益,要進一步完善徵地程式。徵用農民的承包地,應當與農民直接協商,徵地方案及具體的補償安置方案,應當與農戶見面。同時,要建立補償標準聽證制度和土地徵用爭議司法仲裁製度。要健全和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和土地産權制度,推動集體土地流轉方面的探索和實踐,允許農民集體土地以使用權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經營性項目的合作開發或自行開發經營,建立農民保護耕地的有效機制。

新華網 20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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