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打假主體錯位現象必須予以糾正

由於職能部門的缺位或不到位等原因,企業不得不“赤膊上陣”,打假竟變成了一種企業行為!

 眾所週知,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原本是相關職能部門的分內之事,相關企業可以起諸如提供線索之類的協助作用。但由於職能部門的缺位或不到位等原因,企業不得不“赤膊上陣”,打假竟變成了一種企業行為!11月6日,新華社的兩篇報道向公眾披露了當前正“風行”于一些地區和商品領域的這一“打假主體錯位,企業被迫‘買單’”的怪現狀。

 新華社記者調查發現:“當前生産生活消費品的大部分知名企業,在國內設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打假,並不惜投入鉅資。”“一些企業還借用政府機構的名稱,在內部成立了‘打假辦’”。但是,“許多企業主管打假的負責人,談起配合政府職能部門打假的事情,往往有説不完的苦衷和委屈。職能部門打假,企業必須做好摸點、偵查、取證等一切前期工作,負責運輸、儲存、銷毀假劣産品的全部費用,還要報銷職能部門外出打假的差旅費。”

 顯然,作為企業,不論是設立專門機構打假,還是“借用”政府之名在內部成立所謂的“打假辦”,都是于法無據的行為。更令人吃驚的是,摸點、偵查、取證等法律明確規定只能由政府執法部門行使的特殊公共權力,竟然變成了“必須”由企業做好的打假“前期工作”,而且,企業還要負責運輸等全部執法費用並報銷差旅費。

 在一個法治社會,政府是代表公眾掌握並行使公共權力的公共組織,企業則不是,二者分屬於不同的領域,其間有著嚴格的法律界限。這決定了政府職能部門的執法權具有高度的專屬性,尤其是像偵查、取證等特殊公共權力,假如其專屬性不被強調,勢必極易被濫用而直接構成對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合法權益的侵犯。但不幸的是,這裡,因為執法主體的錯位,致使原本維護法律尊嚴、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執法初衷竟走向了自己的反面。

 毋庸置疑,這種打假主體錯位的現象所導致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

 首先,打假主體的錯位勢必導致有關職能部門功能的弱化和執法權力的異化,進而嚴重損害打假工作的威嚴及其在群眾中的形象。事實上,在一些地方,執法權異化並淪為有關打假部門謀取私利工具的危險已經存在。新華社的報道中就披露説,企業一般還要對職能部門的打假表示資金上的“感謝”,這筆錢的名頭往往五花八門:加班費、贊助費、補貼費、辦案費等等。在一些地方,記者了解到的行情是,每次打假要給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每人100元,公安部門每人200元-300元。另外,一些打假職能部門甚至還主動向企業索要辦案費用。

 其次,打假主體的錯位還必然導致市場打假秩序的混亂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氾濫,最終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比如,由於職能部門並不做打假前期的調查工作,企業為抓到造假者的證據,只好花鉅款去買假貨;再比如,由於企業不得不為職能部門的執法行為“買單”,就很容易在社會上産生“誰有錢誰打假”的不良影響,致使部分企業有假打不起、有假不願打,甚至出現職能部門“差別化打假”的怪情形;還有,由於個別執法部門的逐利行為,市場打假極容易上演“鼠貓遊戲”,其結果往往是“老鼠”沒抓著,假貨卻越打越多。一個假冒偽劣商品氾濫的市場是不正常的市場。構建一個競爭公平、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打假主體錯位的現象儘管只是發生在部分地區、部分商品領域,但卻暴露了當前轉軌過程中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因此,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本報評論員郭振清)

工人日報 20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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