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農民工提供最低工資保障

話題緣起我國現代化的不斷推進,正加速著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瓦解和城市化的進程。如今,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城市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成為城市新的産業工人。然而,農民工的地位往往被忽視,權益往往受到侵犯,這當中不僅有觀念的原因,也有體制的原因。在上月結束的全國工會十四大上,代表們建議制定農民工最低工資標準;最近召開的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有利於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這不啻是廣大農民工的福音。這期話題特請專家對制定農民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必要性、作用、制度含義、依據等發表看法。

農民工最低工資的制度含義

□羅必良 (華南農業大學經濟貿易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産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前不久結束的中國工會十四大上,農民工加入工會被首次寫入大會報告中,報告還把進城務工人員定義為“工人階級隊伍的新成員”。事實上,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産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據全國總工會統計,目前分佈在全國各地的進城務工人員有9400萬人,並以平均每年500萬的速度遞增。

農民工的産生及其隊伍的快速膨脹,有著深刻的社會經濟背景:一是低下的農業比較利益和日益嚴峻的人地矛盾所誘發的推力;二是由城鄉差別、工農差別、地區差別共同構成的收入與生活方式的落差所形成的拉力,加上過去20多年農民從農村改革中所獲得的自由流動的權力、以及經濟發達地區因勞動成本上升引起的對外地勞動力的需求,共同形成了農民工隊伍的擴張機制。

然而,面對農民工隊伍的不斷壯大,有些地方和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屢禁不絕,勞動報酬權受到侵害幾乎成了一種普遍現象。這不能不引起人們的關注。因此,參加工會十四大的代表紛紛呼籲,農民工也要制定最低工資標準。

一個正常的制度體系必須保護兩種人

最低工資制度起源於19世紀末的紐西蘭和澳大利亞。目前這一制度已在世界上絕大多數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行。為農民工提供最低工資保障,具有重要的制度含義。

第一個含義是保護弱者。一個正常的制度體系,必須保護兩種人:一是保護真正的強者,即對社會卓有貢獻、推動社會前進的精英人物,使他們有充分施展才能的機會和動力;二是保護真正的弱者,它是一個人道主義社會的道德體現。前者是效率取向,後者是公平取向。最低工資制度的目的,就在於為收入低微或不穩定的工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維持一定的社會購買力,並借此來履行社會公平原則,維護社會安定。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第二個含義是法律保證。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我國《勞動法》第48條同時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此可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強制性規定。

第三個含義是行政干預。最低工資的制度安排,有利於國家對社會分配方面和勞資雙方事務進行必要的干預,從而為行政作為提供了制度空間。

第四個含義是避免歧視。農民工進城務工所獲得的工資待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消除了就業市場上市民和農民在務工價格上的“價格歧視”,為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提供了“居民待遇保障”。

最低工資可作為價格信號誘導農民工合理流動

第五個含義是誘導功能。不同地區的最低工資的差異,反映了不同的勞動力供需狀況,在那些勞動力密集的地區,最低工資相對較低。所以最低工資作為勞動力市場的價格信號顯示,有利於誘導進城農民工跨區域的合理流動。

第六個含義是減低成本。不同行業的最低工資水準不同,所以最低工資制度一方面為農民工的行業進入降低了搜尋成本,另一方面也為謀求勞動報酬權降低了談判成本。

不能忽視最低工資標準的另一方面

人的能力有大小,由於受教育的程度不同,積累的工作技能不同,因而每個人在就業崗位上創造的價值也不一樣。張三由於能力問題,他每個月提供的勞務僅值350元,這意味著在400元的最低工資制度下他將失業,即使他願意接受320元的月工資,他也不可能找到工作崗位。可見,最低工資制事實上是將所有生産能力低於最低工資貢獻的人排斥于勞動力市場的大門之外。應該説,最低工資制僅僅保護了那些仍然留在就業隊伍中的在職人員。美國的事實表明,隨著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社會的失業率卻不斷上升。

每項政策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對於社會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我們不可能找到一種一勞永逸的辦法。當一項政策實施後帶來的利大於弊,我們就説這大體是一項好政策。一項單獨的政策要想達到預期目的也是困難的。我以為,在實施最低工資標準的同時,規定企業的農民工的就業比例,嚴厲打擊企業拖欠、剋扣或拒發職工工資的行為,通過工會及自助組織提高農民工的談判能力,才有可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給農民工國民待遇

□譚炳才 (廣東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

當前,由於城鄉對立的政策阻隔,從鄉村進入城市務工的農民工必須面對勞動就業受歧視、福利保障沒著落、子女教育高收費等一系列的困擾,激化了城鄉社會矛盾。為解決這一難題,在剛剛結束的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以對人民負責的務實態度,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首次提出了“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和“建立有利於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的要求,為解決中國“三農”問題指明瞭方向。預示著農民工問題將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標誌著以城鄉居民政治平等、遷徙自由、擇業自主、保障一樣為主要特徵的新農村時代的到來。

要實現五個“統籌發展”,首要的措施就是給農民工以國民待遇,讓農民工享有與城市居民一樣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也是實現社會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為此,必須儘快調整部門利益、階層利益的佈局,清理、修訂政策法律法規,儘早推動城鄉一體化。

農民工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享受城市文明的權利。建國以後,國家建立了城鄉有別的二元體制,通過城鄉差別、工農差別和地區差別這三大剪刀差,把農村的財富集中到城市,較快地完成了城市的原始積累,創造了輝煌的城市文明。時至今日,我國已經進入了工業化中期,仍沿襲城鄉二元的舊體制,削弱了農民享受城市文明的權利。為此,我們必須打破城鄉界限,實行統一的戶籍政策,推行城市人口準入制度,規定凡是有固定居所、有職業、有收入來源的居民均可登記成為城市居民,享受與城市居民在戶口、身份、工作崗位、子女上學、社會保障等方面同樣的權利。日前廣州市已率先出臺了城鄉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的政策。

勞動就業保障權利。當前,同工不同酬、同人不同崗,男女有別、城鄉有別等歧視農民工的現象普遍存在,農民工勞動就業權益得不到保障。因而,必須清除對農民工進城務工的歧視性政策,取消對農民工流動的種種限制,逐步為進城農民提供較為充分的就業機會,逐步建立城鄉統一、開放的勞動力市場,實行量才施用,雙向選擇,允許自由擇業,實現農民工勞動就業保障的權利。

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在現行公共財政框架下,義務教育的支出都由政府財政負擔。法律規定我國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都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但在當前,由於現行戶籍政策的限制,還有一些地區規定對農民工的子女到城鎮上學要收取數額不低的贊助費,有的地方甚至拒收農民工子女上學,造成很惡劣的社會影響。今年9月,國務院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規定務工農民的子女上學享受市民待遇,收費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這為實現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掃清了政策障礙。

社會、醫療保險和低保的權利。凡屬城市社區居民,都應列入社會、醫療保險和低保的範圍。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可以運用國家法制力量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方式,按照有投入就有保障的基本原則,逐步實現城鄉居民保障一體化。

實行最低工資制也是市場“鐵律”

□傅晨(華南農業大學農業經濟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目前,我國農業勞動力約有5億,佔全社會勞動力的份額已由改革開放初期的70%下降到50%,但他們當中至少有一半還需要轉移。然而,不穩定的就業和低收入迫使大量進城農民工回流,或者滯留在城市但不得其用釀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加快農業剩餘勞動力的轉移,一直是全社會沉重的話題。在這樣的背景下,農民工的最低收入保障制度“躍躍欲試”,引人關注。

很多人贊同農民工最低收入保障制度是從人權角度考慮的,認為城鄉居民應當一視同仁享受“國民待遇”。筆者對此並不反對。但這多少可能暗含“城裏人對鄉下人的憐憫”。而反對者則認為工資應當遵循市場經濟“鐵律”,如果農民工太多以致于“無限供給”,市場經濟的法則必然使供過於求的生産要素的價格(工資)低落。因此,本文要申明和討論兩個觀點,第一,農民工最低收入保障制度是一個保護農民,同時也保護城市的制度,因為不改變城鄉二元結構,城市也將受累;第二,工資決定的市場經濟規律包含最低收入保障,市場經濟作為法制經濟並非無視“歷史和道德的因素”。

農民工最低收入保障制度推動城鄉二元結構改善

什麼是城鄉二元結構?1954年,美國發展經濟學家劉易斯首創二元結構分析(他後來因此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他指出,在貧窮落後的發展中國家,國民經濟中存在“二元經濟”,先進但弱小的現代工業部門與龐大但落後的傳統農業部門並存。他認為,經濟發展必須改變這種二元結構,擴張現代工業部門,而傳統農業部門則可以為此提供“無限的勞動供給”,並因轉移剩餘勞動力而獲得效率。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存在著典型的“二元經濟”,由於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實行城鄉分割的經濟和管理體制,農業剩餘勞動力不能轉移,城鄉二元格局被強化了,農業低效,農村貧困,而城市則因為農産品供給匱乏而陷入蕭條。這就是城鄉二元格局的實質。由此可見,給轉移到二三産業的農民工以最低收入保障,促使數量龐大的農業剩餘勞動力順利轉移,推動中國城鄉二元格局的改變,不僅對農民有利,因為可以提高農業的效率,增加農民的收入,而且也對城市有利,城市由此可獲得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

農民工最低收入保障制度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農民工最低收入保障制度是否違背市場經濟規律?在農業剩餘勞動力轉移的過程中,他們的工資怎樣決定?也是劉易斯指出,由於農業中存在大量邊際生産率等於零的所謂“零值勞動力”,農業勞動者的收入水準很低,一般只能夠維持自己和家庭最低限度的生存消費,這種生存收入決定了農業剩餘勞動力轉移到現代工業部門的工資界限。後來,另外兩名美國經濟學家拉尼斯和費景漢將其稱為“不變制度工資”。劉易斯認為,轉移到城市二三産業的農業勞動者的工資水準不會完全等同於農村的生存收入,而會比後者稍高一些,他估計約高30%左右。這是因為,第一,城市生活費用比農村高,需要支付較高的水電、房租和交通費用;第二,農業勞動者習慣於鄉村的散漫和自由,應該有一部分收入用於彌補他們遷入城市後置身於高節奏的“心理成本”;第三,為了引誘農村勞動力流入城市,還必須有一部分額外的凈收入作為刺激;最後,城市工業部門工會的力量也有可能使工資水準上升。

其實,無産階級導師馬克思在130多年前分析資本主義工資時已經指出,工資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的表現形式,是由生産、發展、維持和延續勞動力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決定的。馬克思特別指出,與其他商品的價值決定不同,工資決定包含著一個歷史和道德的因素,即要取決於不同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準,或者一個國家所處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階段。但是,儘管如此,一個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勞動者維持自身及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資料是可以大致確定的,從而其工資水準也是可以大致確定的。人類已經進入21世紀,我國已經歷20多年改革開放後的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把農民工最低收入保障納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建設,難道還嫌早了嗎?

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突破口

□申曙光(中山大學嶺南學院教授)

農民工:我國經濟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是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從土地上解放出來,進入城鎮就業。農村剩餘勞動力不斷從鄉村流向城市,從西部中部地區流向經濟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中國經歷了並仍然在經歷著規模空前的人口遷移。這種農村勞動力的解放及流向城市對於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中國經濟在以往20多年的發展中主要是以勞動密集型為主,依靠農村不斷輸出的廉價的勞動力使得整個國家的産業運作成本保持在一個較低的水準,在成本方面具有全世界無可比擬的優勢,從而吸引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資,促進了整個經濟的快速發展。並且,農民工的資金回返農村在一定程度上減小了不發達地區與發達地區的經濟差距。

社會保障:與農民無緣?

農民工雖然是我國整個經濟發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並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從我國社會保障的現狀來看,農民工是游離在社會保障安全網之外的一個弱勢群體。當然,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存在著多方面的原因。例如,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形成較大範圍內的統一管理,而且各方面的配套措施還不完善,基本上是屬地管理,而流動性是農民工就業的最大特點,因此將農民工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存在著實際困難;又如,農民工自身對於參加社會保障並沒有太大的積極性,因為對於多數農民工而言,獲得工作機會進而獲取收入才是最關鍵的,他們還來不及關心“別的”東西,他們中的多數人對社會保障甚至沒有什麼“奢望”。然而,必須承認,農民工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對農民工“身份”的認定上的誤差,對農民工權利不夠重視。例如,從法理上講,企業應當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在一些已經規定農民工要參保的地區,仍然有許多企業不願意為其雇用的農民工交納社會保險費,千方百計逃避應當承擔的責任。

姑且不論在農村務農的“真正的農民”與城市職工在社會保障權益上的差異問題。至少,進入城市打工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應當得到確認:雖然由於戶籍制度的特點,農民工在身份上仍然是農民,但在本質上,多數農民工與傳統的農民角色已大不相同,他們已經脫離了對土地的最後依賴,進入到城鎮當中依靠自己的雙手來養活自己及家庭。他們應當享受與城市職工一樣的社會保障權益。

實現農民工社會保障具有突破性意義的一步

十分令人欣慰的是,這次全國工會第十四次代表大會提出了給農民工設立最低工資標準的問題。如果這成為現實,雖然只是一個方面問題的解決,但從整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來看,它將是一個起點,也是具有突破性意義的一大步。

最低工資標準是農民工最關心的一個現實問題。當前,農民工在戶口、子女入托上學、住房、平等就業、工資報酬等諸多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特別是農民工用勞動和血汗換來的勞動報酬——工資,常常因各種原因被無故剋扣和拖欠,已經成為農民工勞動糾紛投訴中的一個熱點。制定農民工最低工資標準,應當能夠有助於這些問題的解決。事實上,隨著這項建議的提出,各地政府都在短期內不約而同地制訂了一系列關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法律法規。這些措施有助於克服以往農民工面臨的“拖欠工資”這個最大的難題,而且也提供了農民工在城市中的最低生活保障,使得他們在這個最低的生活保障線上能夠享有和城鎮居民一樣的待遇。

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定也為以後將農民工真正納入到整個社會保險體制當中奠定了一個重要的基礎。最低工資標準的建議明確地提出了作為經濟建設重要一員的農民工也應當享受其他的各項社會保障,國家和企業都有責任為農民工提供進一步的社會保障。作為日益壯大的一個社會群體,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將越來越成為保持整個經濟建設發展和經濟環境穩定的重要因素。雖然,目前要把農民工一下子納入到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不具有可行性,但從現在就要進行努力,一步一步地解決這一問題。相對而言,最低工資標準是最容易實施的,這應當成為一個突破口。

南方日報 200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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