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時報》:制度防腐重在建設而不在宣揚

制度不能有效執行,主要原因並非在於其自身的缺陷而在於既得利益集團的阻礙。

據《重慶晚報》報道,重慶市高院透露,法官與當事人、律師之間的“隔離帶”制度將於近日出臺。據了解,為加強法官職業道德教育,重慶市高院建立了督查制度,公開廉政舉報電話,鼓勵群眾舉報法官的不廉潔行為,逐步推行法官個人財産申報制度,嚴格約束法官的職業行為和業外活動。

這一消息看似令人欣喜,稍作思考卻讓人不容樂觀。拋開空洞的政治大詞,可以發現文中唯一具有制度約束力的“個人財産申報制度”仍沿襲著年復一年的“外交辭令”,“逐步推行”的背後表明該制度與本年度無關,而何時去掉“逐步”依然無法期待。

以嚴密的制度設計來遏制司法腐敗無疑是還司法以公正與清明的必由選擇,這道理似乎誰都明白,財産申報制度的重要意義也毋庸筆者再多費口舌。印象之中,這一制度的提出已是10餘年前的事了,即便從1995年5月《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頒布時起算也已過去8年多時間,已經實行的財産申報和正在“逐步推行”中的財産申報,其實際運作中的效果如何,公眾有目共睹。如果制度僅具口號和宣揚之功用,而不予踐行並努力於實踐中逐步完善,該制度是否還應繼續存在下去就值得好好考量。

有人也許會指出,你所列出的《規定》限于“黨政機關”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與並不屬同一類群的法官們何干。的確,若從司法規律和法官的職業特性出發,法官們本不應與“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們混為一談。然而,我們也必須承認,時下中國之法官群體仍被視同黨政機關幹部管理,法官的法律職稱和等級與他們的行政職級相互對應,基層法院便是一副處級單位,基層法院院長亦是一副處級的領導幹部。在法院工作的縣處以上“領導幹部”的確也在《規定》的約束範圍之內——儘管我們承認這也是亟須改革的對象,但在法律未予修改之前,符合條件的法官應對制度予以尊重這也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實踐中,類似《規定》這樣的對一定範圍的法官有約束力的制度,在法院內的執行又如何呢?藉由新聞媒體公開的司法腐敗案例,我們尚找不到任何財産申報在其間發揮了效用的佐證。如果已有的制度尚無法執行或雖執行了卻未産生任何效果,再談“逐步推行”不更令人懷疑這其中的“作秀”成分麼?

自然,也有不少人認為,財産申報制度的步履艱難主要仍源於制度的“不健全”,諸如“申報主體範圍過窄”、“申報範圍不週延”、“申報程式性設計不科學”、“受理機構缺乏權威”、“違反申報要求追究過輕”等等。筆者贊同提出這些制度缺陷的意義,但必須指出,制度不能有效執行,主要原因並非在於其自身的缺陷而在於既得利益集團的阻礙。換言之,是有意不為而並非不可為。把責任一古腦地全推到制度缺陷上的人應該清楚,即便現有的種種缺陷完全可以經由實踐的檢驗並能夠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美國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曾説:“法律就像旅行者一樣,明天還得出發。它必須具有成長的原則。”

財産申報制度也亟須成長,而不是“逐步推行”。大而言之,制度防腐亟須建設,而不在於宣揚。 (王琳)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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