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營報》:局部公用事業民營化之路

據報道,《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將不再由政府獨家建設經營,而被允許吸收民間資本和外資資本,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特許經營的城市基礎設施範圍被界定為十大種類,包括供水、供氣、供熱、排水、污水、固體廢物處理、收費公路、地鐵、城市鐵路和其他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其他城市公共基礎設施。

弗裏德曼在評價政府過度的干預市場行為時説:“政府會用停滯代替進步,它會以統一的平庸狀態代替明天的後進超過今天的中游的那個試驗所必須的多樣性。”我國的市場經濟在不斷地深化,如今已走到公用事業允許民營投資的路上了。北京市對其十大類城市基建實施特許經營,在筆者看來,更願意將其理解為一種試探性的行為,儘管在規定中這些特許經營的項目最終大都要收歸政府。其實地上本沒有路,不試是不知道結果的。

可以看出,北京給出的這“十大類”中,有一些是我們認為不能交由民間資本或其他、不能實行商業化經營的項目。比如供水,有人説它具有天然的壟斷性,把它交給市場就會造成重復建設,必須由政府來統一管理,否則很可能出現諸如一窩蜂的投資等“無序的競爭”場面,造成資源的浪費等等。而事實上,在現實中,民間資本等對涉足公用事業所表現出來的積極姿態,以及一些業已發生的公用事業吸收民間投資的事實正在對上述看法進行著否定。我們要説的是,市場從來都是那樣的。在一些實踐中,我們看到了一些以往被認為是“錢途”渺茫的公用事業在市場中煥發出了新的活力。越來越多的事實使我們相信,把許多公用事業交給市場是政府的理性選擇。

從《辦法》規定的三種特許經營方式看,北京最終是要將特許經營的項目收回的。我看,在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這個試探行為的“結果”出來之前就提出要收回,並不一定是一種較優的選擇。因為這很有可能與政府在將公用事業交給民間資本經營時所希望達到的良好目的有矛盾。政府希望,在市場中,這些公用事業能發展得更好。如果特許經營的“結果”正是政府當初希望要看到的結果,也就是説民營或國外資本家在對這些被稱作“公用事業”的經營上,要比政府表現得更好,那麼到期之後再將這些“特許經營”收歸政府,就似乎有些説不過去了。應該看到,項目最終會被收回的規定將對投資者的預期、決策等産生重要的影響,特別是對其經營後期、末期的決策行為有影響。

如果公用事業商業化、民營化的效果更好:城市基建在這些為了追逐利潤的老闆們手上被搞得更好了,人們也因此得到了更多的便利和實惠,政府在這方面的支出也隨之減少,這正是政府所想要看到的。那麼,就應該讓“老闆”們繼續做下去。如果政策能更加簡單直接,就應該更加簡單直接。當然,這樣做是應該有原則,有條件的。

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市場經濟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我們越來越清楚地看到,在以往被認為是“公用事業”、是政府理所當然的職責範圍內的很多事業,在今天看來已與一般的市場中的主體——企業——所經營的産業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很多公用項目的經營者應該是企業,市場中的企業。在神奇的價格機制中,他們通過自身的逐利行為居然使整個社會的利益都增加了,社會進步了。我們驚喜地發現,我們一直在向著這個方向走著,儘管路很長。(馮笠峰)

中國經營報 20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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