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徵農民的地也得“合理補償”

據悉,日前國土資源部已成立了以田鳳山部長為組長的專門小組,將對我國土地管理法作出重大修改。參與土地法修訂工作的官員指出,因為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做過修訂,此次修改是小改,主要是對不適於未來發展的問題做出調整:一是重新修訂對農民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到一個合理的水準。二是放開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許可權,承認農民對土地的權利,集體組織可以將土地用於市場流轉。預計修正案有望在年內進入全國人大審議程式,明年正式實施。集體土地參與市場流轉標誌中國土地政策進一步放開。更重要的是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健全時,這兩項修訂內容將是對農民私有財産保護的重大進展。

中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對農民土地徵用後的補償界定是“適當補償”,《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對居民拆遷的補償界定是“相應補償”,農民與居民出現明顯差別待遇,對前者只給予“適當”表示,而後者一般都能獲得“相應”較好的增值補償,這也是城鎮房屋拆遷前部分居民大量違章突擊建房的原動力所在。

城鄉差別由來已久,它體現在許多方面:如戶籍制度,它是城市農民工所面臨的就業、幼托、教育、培訓、住房、婚嫁、社保等方面差別與歧視的基礎。農民工一方面沒有正式身份,還要交名目繁多的暫住費、暫住人口管理費、計劃生育管理費、外地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服務費、外地建築企業管理費等不合理費用,增加了農民工進城務工的成本。他們作為城市建設者的主力之一,給城市帶來了繁榮和文明,卻不能享受自己的勞動成果。這種做法已遭到輿論的批評,在世貿組織規則下,外國的自然人和法人都要與我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同等享有國民待遇,何況國內的農民兄弟呢?

令人欣慰的是,近幾年特別是最近新一屆政府出臺了許多有關切實保護農民利益的政策法規,比如減免農民稅費和農村社保開始啟動,改革戶籍制度,以公民身份證取代現行戶口和居民身份證,鼓勵農民進城務工等,獲得廣泛的讚譽。

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也堪稱一項具有歷史意義的親民舉措。新土地管理辦法採用了目前正在修訂的物權法中首次提出的“合理補償”這一概念,這無疑是非常大的進步。它不僅系統解決了自古以來農民的根本問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問題,更為關鍵的是實現了包括農民與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在這一權利面前的人人平等,並且以專門的法律固定下來,它具體體現了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的公平原則。

人類文明與進步所追求的終極目標就是公平與正義,這也是新一屆政府和老百姓共同的心聲。 (劉劍冰)

經濟日報 200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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