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演蘇:商業險難解酒後駕車紛爭

     “酒後駕車險”一經推出,即受到了各界廣泛關注。其中贊同者不在少數:此險種增加了比以往第三者責任險更為廣泛的的保險範圍,對國內保險業而言,是一次險種創新;它有助於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時、全面的經濟補償,也可以緩解投保人的經濟壓力。然而深諳國際保險規則的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卻語出不同——“商業險難解酒後駕車紛爭,最終還得依靠強制性保險的力量。”

  記者:在國外,哪些情況可以歸於強制保險的範疇?

  郝演蘇:酒後駕車是一種違法的故意行為,而酒後駕車肇事對於第三方造成的重大人身傷亡則可以和故意犯罪相提並論。由於交通肇事發生後遭受人身傷亡的第三方通常是無辜的,為了保障第三方的權益,許多國家和地區還通過立法形式實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下列原因導致的第三方人身傷亡提供保險保障:一、飲酒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二、駕車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司法拘捕;三、駕車自殺或故意行為;四、違反交通管理條例無照駕駛、越級駕駛、使用登出駕照駕車、駕照吊扣期間駕車等行為;五、未經被保險人允許而私自駕駛被保險汽車。

  記者:對於酒後駕駛這種情況,國外的強制保險如何應對?

  郝演蘇: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規則,針對酒後駕車等違反交通法規的故意行為採取不計免賠額和追償兩種處理方式。

  所謂不計免賠額就是為了保障第三方利益,避免由於絕對或相對免賠辦法使肇事者由於經濟原因發生對於第三方賠償金額不足的情況;在不計免賠額的條件下,交通肇事發生之後,保險公司必須對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從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第三方的利益。

  所謂追償,就是鋻於酒後駕車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完全屬於故意行為,肇事者必須受到法律和經濟的雙重制裁;保險人為了充分保全第三方的利益,承擔肇事者對於第三方的賠償責任之後,自動獲得法律所授予的向肇事者在已經支付保險金範圍內的追償權利。同時,如果肇事者非被保險人,而肇事者的駕駛行為事先獲得被保險人的允許,在保險公司未能從肇事者獲得應追償的款項時,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進行再追償。按照責任保險的一般規則,如果被保險人發生的第三者賠償責任屬於過失行為,保險人則不能向被保險人或其指定的合格駕駛員進行追償。所以,在酒後駕車所發生的交通肇事行為中,肇事者不僅要受到法律制裁,還要償還保險人已經支付的賠款,即被保險人或肇事者在酒後駕車肇事案件中不可能獲得任何實際的保險權益。

  記者:比較國際的保險規則,我國這款商業性質的酒後駕車險有何差距?

  郝演蘇:在我國尚未實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環境下,這種通過商業經營方式為違法行為所提供的責任保險保障的作法值得商榷。

  首先,由於該項條款沒有對於肇事者的追償規定,在酒後駕車肇事發生後,保險人在保障第三方利益的同時,也減輕了肇事者70%的經濟損失(每次賠償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即肇事者可以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將應當對於第三方承擔的70%的經濟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儘管肇事者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保險公司仍然為其承擔了70%的責任,沒有使肇事者受到法律和經濟的雙重懲罰。

  其次,由於該條款實行30%的絕對免賠額,在被保險人或肇事者出於某種原因拖欠應向第三方承擔的30%賠償款的情況下,儘管第三方可以通過司法程式向被保險人或肇事者索賠,但對於處於弱者地位的第三方會製造很多節外生枝的難題,在絕對免賠額的業務處理方式下,第三方的部分利益並沒有真正獲得保全。

  最後,我國內地推出的這種業務的保險對象超出國外曾經開辦過的同類業務範圍,保險對象不僅包括第三者,還包括本車乘客。這種保險對象的擴大化,對於約束肇事者的行為極為不利。作為同車乘客,無論是出於公共利益還是自身利益的考慮,都有義務阻止酒後駕駛行為的發生。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保險公司不應該對於忽視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當事人提供保險服務。

  記者:您認為這款商業性質的酒後駕車險最終會給我國保險業帶來哪些深遠影響?

  郝演蘇:這款承保酒後駕車肇事責任的附加險業務缺乏嚴格和縝密的論證,並且在承擔酒後駕車者70%的經濟賠償責任的同時,使得主要為私有車輛所有者的投保人可能對於30%的自負額感到僥倖,無辜的第三方受害者可能會面臨30%的免賠額索賠困難。這種沒有真正給與違法者沉重的經濟制裁和全面保障第三方權益的業務,很難最終受到社會認可和承認的。

  那些對於保險公司經營這種業務的動機産生懷疑和迷惑的潛在保險消費者,將會以不信任的心態看待我國內地正在成長和發育過程中的保險市場,其中可能形成的對於整個保險行業的偏見與誤解將需要我們要付出千倍與萬倍的努力才能修復。

  記者:若想實現您所説的強制性保險保障,該從何處著手呢?

  郝演蘇:面對酒後駕車肇事責任保險是是非非的討論,我們最終會得出這種業務不宜於保險公司商業經營的結論。但是,由此而出現的龐大市場真空地帶卻可能催生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出臺。建議國家保險監管機關應當抓住這一契機,呼籲和推進各項強制保險制度的立法進程,為保險業的大發展創造機遇和條件,解決政府關切的保障問題,真正提高我國國民的保險品質和內涵。(飛鵬)

中國證券報 200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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