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光:農村流動人口教育與發展權的缺位

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社會各界紛紛呼籲政府解決好農村流動人口子女在城市碰到的教育困難問題,但是效果並不明顯。儘管今年年初國務院辦公廳發文要求流入地政府,“採取多種形式,接受農民工子女在當地的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入學,在入學條件等方面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要加強對社會力量興辦的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的扶持,將其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和體系,統一管理。”但是,問題並沒有因一個文件而得到很好的解決,一些流入地政府採取各種措施或做法抵消了中央政府的文件要求,並沒有真正解決好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那麼,這裡的原因何在呢﹖有人認為,這裡反映了國家如何對待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問題,有的人認為,這反映了我國教育體制的問題,即這樣的體制限制了流動人口子女的流動教育。當然,這兩種觀點都對,但是我認為,這裡反映的是國家沒有給予農村流動人口國民待遇的問題,或者説,我國沒有建立真正的國民待遇體制。

進入新的世紀,農村流動人口不但有增無減,而且其社會屬性發生了不少變化,其中一個新的、重要的社會屬性就是他們在城市的滯留時間越來越長,舉家流動現象也越來越多,“隨工家屬”在不斷增加。有關研究表明,居住三年以上的佔農村流動人口的1/5,居住五年以上的佔1/10;北京市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與1997年相比,在北京停留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增加了110.5萬之多,而停留半年以下的則減少了32萬人,舉家流動的比重已經高達45%以上。這一社會屬性意味著將有更多的子女跟隨他們外出流動,進一步意味著有越來越多的農村流動人口子女需要城市社會為他們提供基本的教育機會和條件。據我們所作的有關調查發現,全國進城的農村學齡兒童佔農村流動人口的比例在3%左右,那麼,如果按國家統計局公佈的9400萬進城的農村流動人口來測算,就有280多萬學齡兒童進城求學,實際人數可能還要多。這麼多孩子進城來,城市社會究竟給他們什麼樣的教育條件和機會呢﹖

農村流動人口子女在城市求學,經過了很艱難的歷程:從最初的被絕對排斥,到後來自我解決,再到現在的有限接納,歷經10多年。目前,農村流動人口子女在城市主要通過這樣三種方式求學:

一是高價進入私立學校,這部分的比例非常小,只限于很少部分在城市發大財的農村流動人口子女,他們的父母大都成了私人企業老闆。大多數賺不了很多錢的農村流動人口根本無力送孩子進私立學校。

二是進入公辦學校,佔的比例也不是很大。儘管中央政府已經發文要求流入地政府負責解決外來人口子女的教育問題,讓公辦學校發揮主導作用,但是,公辦學校並沒有如中央政府要求的那樣發揮主導作用,各地給農村流動人口設置了各種障礙。比如要辦理各種繁瑣的手續,有的城市,要求到流出地鄉鎮政府開具家裏無監護人而同意外出借讀的證明,然後要憑藉務工證、暫住證和計劃生育證明到流入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才能到指定的公辦學校辦理孩子入學手續。看起來這些手續似乎都很合理,實際上很不合理,對農村流動人口來説,要辦理這些手續,需要花費很大的精力和財力,未必能很順利地辦到。一般來説,回家鄉辦理孩子外出借讀證明,來回需要時間和路費,到了家鄉還要託人送禮,辦理證明還要交納各種手續費,對一個農民説,辦這些手續,既要花錢、花時間,又要託人情,還可能受到各種冷落和刁難。即使從家鄉辦到證明,在流人地也不容易備齊有關手續,在一些城市,要控制外來人口總量,所以限制給農村流動人口辦務工證,最近幾年很少農村流動人口能夠辦到務工證。即使所有手續辦全了,但是還要給公辦學校交一筆對農村流動人口來説是非常可觀的贊助費從兩三千元到一萬元不等,儘管國家三令五申禁止公辦學校向農村流動人口子女收取贊助費,但是公辦學校會向農村流動人口私下提出給贊助費的要求,至於給多少,由農村流動人口自己出,滿足了學校的要求,那麼孩子就可以入學,否則,就會有可能被拒絕入學。另一方面的障礙來自流入地政府的態度和做法:流入地政府並不歡迎大量的農村流動人口在其管轄範圍工作,因為在當地政府看來,農村流動人口越多,社會治安就越差,從而會影響到它們的政績。所以,它們就盡可能地不讓大量農村流動人口在本轄區工作,那麼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設置各種障礙使農村流動人口子女在本地難以上學,於是迫使農村流動人口另找地方就業。這比公開驅趕農村流動人口更有效,也不容易被輿論譴責和詬病。

三是進入農村流動人口子女簡易學校。農村流動人口子女簡易學校,又稱打工者子弟學校,最早出現于上世紀90年代初,進入90年代後期發展非常快。打工者子弟學校是農村流動人口子女面臨教育困難而得不到解決後産生的,它們一齣現,便大受農村流動人口歡迎。農村流動人口之所以歡迎它們,是因為它們不僅收費低,而且還照顧到農村流動人口的其他實際困難,比如可以自由入學退學而不需要任何手續;接送孩子上學的時間也很自由;都是外來孩子,在一起不會受歧視,等等。因此,在各大城市,打工者子弟學校呈快速增長勢頭,不但學校數量增加很快,而且學校規模也快速擴張,有的打工者子弟學校不僅辦小學,而且還辦了中學。但是,打工者子弟學校一直沒有被正式制度所接納和承認,一直在非法狀態下生存和發展,經常受到各種清理、整頓和強行拆散、取締。當然,並不是所有打工者子弟學校辦學都規範,確實在教育條件上遠不如城市公辦學校,但是,我們認為,一味採取不承認、強行解散和取締的辦法,不僅是對辦學者的不公平做法,而且也是對就讀者的不公平做法,是對農村流動人口的不公平做法,是對他們的國民權利的侵害和剝奪。我們的理由如下:第一,本來孩子的義務教育不僅僅是家長的義務,也是政府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因孩子的流動而被剝奪了,但是當農村孩子留入城市後卻不能享受這種義務教育待遇,這在法理上是沒有道理的。當然我國農村大部分孩子還是沒有享受完全的義務教育,我國教育同樣存在著城鄉二元差別、一國兩策的問題,國家在農村的國民教育上沒有盡到責任,這種情況也隨著農村流動人口進城而被帶到了城市,在城市內部也形成了“一國兩策”。第二,既然政府不能盡到責任,就不應該限制、阻礙農村流動人口自己解決孩子的基本教育問題,而事實上城市政府卻往往侵害了孩子國民教育的權利,在某種程度上是違反憲法賦予每個公民權利的規定。第三,農村流動人口在流入地是納稅人,他們應該享有與其他納稅人的同等權利,包括他們孩子受基本的國民教育的權利。第四,儘管打工者子弟學校並不很理想,但是不少這樣的學校都希望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他們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實行合法化,以便更好地在教育條件上得到改善,為外來打工者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務,可是不少打工者子弟學校遞交的合法化申請都沒有得到認真的對待,更沒有獲得批准和認可,這實際上是政府部門不作為的一種表現。第五,打工子弟學校畢竟為農村流動人口子女提供了受教育的機會,據不少農村流動人口反映説,打工子弟學校的教學條件並不比他們家鄉的學校差,甚至還好很多,孩子能夠獲得比在家鄉好得多的教育,但是城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動不動就拆散和取締打工者子弟學校,無疑會對農村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造成巨大的損害,從長遠來看,會破壞這些孩子今後融入城市社會的能力,人為地擴大本已存在的社會差距,從而危害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和能力。

(作者中國經濟時報: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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