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召:貨幣政策獨立性仍有待提高

前些年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使中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科學性邁上一個新的臺階。但是,目前貨幣政策獨立性仍有待提高。

賦予中央銀行更大獨立性

貨幣政策的制定突出表現為靈活性。但是,由於中央銀行不能獨立決定貨幣政策取向,因此貨幣政策從謀劃到出臺往往時滯過長,容易錯過最佳時機。舉例來説,貨幣政策只是短期宏觀經濟政策,一旦將短期政策長期化,將很難保證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科學性和最優性。因此,在未來中央銀行體制改革過程中,全國人大、國務院應賦予其更大決策權,至少能夠獨立選擇和制定貨幣政策取向,決定利率、匯率水準和貨幣供給數量,並在修改人民銀行法時以法律文件形式固定下來。

從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地位來看,目前其僅僅是諮詢議事機構,權威性還不夠。未來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提升為決策機構,並通過規範的投票表決方式進行決策。與發達國家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相比,目前中國貨幣政策委員會組成突出表現為官員過多、學者偏少且任期過短,此外也沒有大區分行、企業界和銀行界恰如其分的代表。

未來貨幣政策委員會人員組成結構應當優化,以加強其公正性、科學性。首先,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中應當有2至3名大區分行官員,以充分體現來自地區的貨幣政策呼聲。過去,人民銀行大區分行在貨幣政策決策過程中幾乎沒有任何發言權,很大程度上使大區分行體制流於形式。其次,未來貨幣政策委員會中企業界、銀行界的代表應來自工商聯、中國銀行業聯合會等相關行業組織,以便準確地反映有關各方的普遍呼聲。過去貨幣政策委員會中企業界代表來自國家經貿委,它是政府機構,是企業的監管者,無法真正代表企業界對貨幣政策的需求;銀行界代表僅僅來自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這對廣大中小金融機構是顯失公平的。

增強中央銀行大區分行職能

1998年成立的人民銀行大區分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地方政府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干預,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方面,為便於省級中心支行工作順利開展,必須淡化直至取消國有商業銀行行政級別。而就其功能而言,省級中心支行及其以下分支機構的存在仍有必要,其工作重點應集中在聯繫對應地區的商業銀行,進行資訊收集和調查統計分析,為中央銀行總行和大區分行制定貨幣政策提供決策依據。另一方面,過去中央銀行總行放權讓利不夠,很少賦予大區分行制定區域性貨幣政策的許可權,而大區分行在制定區域性貨幣政策時也不夠積極。因此,在未來中央銀行體制改革中,總行應當適當下放許可權,分行則應積極主動,發揮區域性金融政策中心的作用。

應當肯定,中央銀行大區分行體制的方向是正確的,它對減少地方政府對貨幣政策的干預、維護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獨立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此外,與人民銀行總行相比,大區分行掌握更多地區實際情況,有利於中央銀行因地制宜推行結構性貨幣政策。因此,大區分行體制絕不應該半途而廢。

建立金融系統新協調機制

隨著銀監會的成立,原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職能與銀行監管職能分家,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逐步健全。在舊有矛盾得以解決的同時,新的矛盾又開始出現。一方面,中央銀行仍然承擔著“最後貸款人”的角色,可是,因為無法對商業銀行經營實行監管,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權威性就有可能大打折扣。另一方面,雖然銀監會具有對商業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的職能,但是一旦金融風險釀成,即使想對金融機構進行救助,自身也愛莫能助。為此,目前需要著重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係:

首先,應當建立人民銀行和三大監管機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就金融政策、金融運作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在組織機構上,聯席會議可以設在人民銀行和監管機構之上的一個更具權威的決策機構內。

其次,為適應金融分業經營的現時特點和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需要建立貨幣當局和監管當局的資訊共用機制。具體來説,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資訊中心,一方面能夠提高貨幣政策決策的科學性,增強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統計可能産生的問題,防止違規操作的出現。

同時為防止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的協調機制流於形式,應將協調內容至少通過暫行條例的方式有效固定下來。

(作者王召: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經濟參考報 2003年7月23日


王召:加強貨幣政策的結構性調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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