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時報》:拆遷應依憲立法

    在7月2日、9日的中國經濟時報上,筆者依照《憲法》和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15、16條、第18、23條的規定進行了研究分析。今天我們首先看《辦法》第32條的規定:“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拆遷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何須“獎勵費”?該《辦法》如果是公平的,只需照此辦理即可,又何必做這個“誘餌”?

    《辦法》第34條規定:“在本市確定的結合房改實施危舊房改造的地區(以下簡稱房改危改區),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有關單位作為拆遷人組織實施危改,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建設安置房,有關單位應當服從統一規劃。”

    該條規定中“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有關單位作為拆遷人組織實施危改”的規定是變相地由“人民政府”作為拆遷人,至少人民政府與其指定的“有關單位”關係密切。而“有關單位”作為拆遷人,它勢必與處於拆遷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另一方當事人——被拆遷人在經濟利益上是相互矛盾的。當他們之間出現經濟矛盾時,政府有關部門作為拆遷活動中的管理者處理該問題又如何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呢?

    如果把拆遷活動比喻成一場比賽,處於中立地位的政府有關部門在這場比賽中無疑將扮演“裁判員”的角色,那麼,“有關單位”就是比賽中由裁判員“指定”的“運動員”,另一方“運動員”——被拆遷人在比賽過程中有可能從裁判那裏得到公正的判罰嗎?何況這個“裁判員”還經常帶領一幫強力人士進場賽球呢。

    胡錦濤總書記在七一講話中指出:群眾利益無小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目的是不斷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落實到黨和國家制定和實施方針政策的工作中去,必須落實到各級領導幹部的思想和行動中去,必須落實到關心群眾生産生活的工作中。要時刻把群眾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對群眾生産生活面臨的這樣那樣的困難,特別是對困難群眾遇到的實際問題,一定要帶著深厚的感情幫助解決。

    然而,現在一些地方是集團利益無小事,那裏的領導幹部及其制定的方針政策無視人民群眾的安危冷暖和實際困難,只是為了出建設政績,沒有考慮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憲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存在問題,甚至通過制定違憲、違法的地方規章、政策謀取私利。據新華社北京6月16日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已要求對違憲法規進行審查。按照《立法法》第九十條規定,對嚴重違反《憲法》和其他國家法律的地方規章、政策,可以由相關權益人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對其進行違憲審查的建議。(高智晟 王曉濤)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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