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時評:讓規範化物業管理走入千家萬戶

    本是相生相長,卻引摩擦無數。當物業管理公司這一管理模式走入住宅小區,把方便和服務帶給居民時,也帶來雙方不盡的煩惱。眾口紛紜,誰是誰非?一度無法評判。19日,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的《物業管理條例》,作為第一部全國性物業管理法規,規範了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行為,也為民眾評判物業管理公司合格與否提供了可行性標準。

    近年來,消費者對物業管理這一新興行業的投訴急速升溫: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公佈去年價格舉報六大熱點,物業管理亂收費現象名列其中;去年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共受理物業管理方面的投訴560件,使物業管理“躍居” 三大投訴之列;發生在各地的物業暴力也屢屢讓業主們噩夢驚魂,只能在無奈中一次次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與此相對應,物業管理企業也倒出一肚子“苦水”:本是開發商的遺留問題,用戶卻只能找物業管理企業,稍作解釋就被認為是推託責任;業主對服務各有所求,但是卻不願多出與這些服務內容相對應的費用;更有甚者,對於交納物業費用總想“搭車消費”,收費難使許多物業管理公司陷入生存困境,個別公司不得不採取斷電斷水等激烈對抗措施。

    物業管理亟需法律規範,是陷於糾纏不清尷尬處境的眾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共同心願。《物業管理條例》從1999年4月起草,中間幾經完善,于2002年10月16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建議近4000余條,民眾的廣泛參與,也使這部法規更加彰顯民意。正如建設部總經濟師、住宅與房地産業司司長謝家瑾所説:“條例以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為主要原則,充分體現了優先保護全體業主利益的宗旨。”

    條例規範了業主大會的運作,規定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投票表決權通過即可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針對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扯皮”難題,從前期物業管理開始明確開發商的義務,並要求做好物業承接驗收工作;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相應服務,並對物業服務合同的基本內容作了規定;在物業服務收費上,明確收費辦法,物業管理公司巧立名目亂收費將難以繼續;指出物業保修期滿後住房共用部位維修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新的樓盤每天都在崛起,當人們實現了一生的住房夢想,滿心歡喜遷入新居時,他們享受著溫馨住宅,也一定能夠得到不斷走向規範、不斷得以完善的物業管理服務。(孫玉波 馮曉芳)

    

    新華網 2003年6月19日


全國《物業管理條例》今天出臺 9月1日施行(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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