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百甫:銀行、證券、保險亟待配套改革

    近年來,隨著國際經濟、金融全球化趨勢的加快,國際金融業的改革和發展發生了質的變化,發達國家相繼制訂了新的金融法律,在金融理論設計與立法主旨方面,也出現了突破性的進展。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步入了一個與傳統金融構架完全不同的新的階段。在此情況下,中國金融業的問題和政策取向就顯得尤為引人關注,為此,記者日前專訪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研究員陸百甫。

    儘管中國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入世承諾的深度和寬度是很高的,但是按目前的改革態勢,金融業仍難以應對四年後全方位對外開放的形勢

    記者:新形勢下中國金融業面臨的最大挑戰是什麼?

    陸百甫:中國金融業最大挑戰是制度結構存在致命缺陷。在發達國家金融業的制度結構,經歷近百年的不斷調整和改革,已經形成了一個比較有利於理代金融運作的合理關係,主要是形成了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新結構,從而産生了結構性優勢。由於存在巨大的多樣化的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比例很高,銀行業間接融資比重明顯下降,銀行業在融資中畸重的作用已經改變。企業的籌資活動、籌資方式多樣化,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利用短期商業票據或股票市場來獲得長期資本。對銀行作為傳統的資本來源主渠道的依賴性大大降低。這種融資系統多元結構,更適應現代經濟發展的需要,是一個更平衡、更有效益的金融制度結構。

    從融資結構的實際看,近幾年來,直接融資的比例,不僅沒有提高,反在下降。

    從中國現有銀行資産佈局看,據有關專家估算,大致狀況是:四大國有獨資銀行,資産佔中國金融業總資産的約63%,其他商業性銀行資産佔中國金融業總資産的12%,政策性銀行資産佔中國金融業總資産約9%,外資銀行資産佔中國金融業總資産1.56%。這説明,中國銀行業資産結構嚴重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不僅國有比重過高,而且獨資比重過高,國內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發展不充分,民營銀行發展明顯滯後,結構缺乏多元化。這種畸重畸輕結構,會明顯地影響全方位開放後中國金融業競爭能力。

    記者:中國金融業由於歷史原因,長于行政化管理,長于傳統性業務,長于資金計劃分配。而現代金融業,其競爭優勢在於市場行銷、新興業務、新技術手段。那麼,在未來搶佔市場份額的競爭中,內資金融業還有哪些缺陷?

    陸百甫:中國不僅缺乏熟悉國際金融、國際財務、國際金融法律、對外經濟管理的優秀人才,而且嚴重面臨僅有的這類優秀人才的大批外流;由於經營理念、機制不順、技術與服務滯後,以及業務創新能力落後,面臨著大量國內優良客戶群的外移,而對需要爭搶的跨國公司業務又缺乏吸引力;中國金融業業務單一,外匯業務、金融衍生商品、投資銀行業務以及資訊諮詢、代客理財,跨境性、批發性産品等高附加值的中間業務不發達,保險、證券、基金業還處在較低發展階段,面臨出現大量高回報業務的外放;中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率低,不良資産率高,稅收負擔比國外同類重,營利空間小,資金週轉困難,流動性風險和清償風險大,外資金融機構還有一定的“超國民待遇”,因而缺乏同步競爭的基本條件,存在明顯的外部壓力。

    記者:中國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入世承諾的深度和寬度是很高的,四年內要實現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入世承諾,是否有可能?

    陸百甫: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入世承諾僅有四年時間,十分短暫,非常緊迫。如果按目前的改革態勢,中國金融業是難以應對四年後金融業全方位對外開放形勢的。

    記者:具體如何説?

    陸百甫:拿銀行業承諾來説,重點是要做到四項:自加入世貿之日起,外資機構即可獲得在中國從事有關存貸款業務、金融租賃業務、所有支付及匯劃服務、擔保及承兌、公司並購、證券投資的諮詢、仲介和其他附屬服務。還有審慎性發放營業許可證;外匯業務及時開放,取消地域和服務對象限制;人民幣業務分階段開放;金融諮詢類業務及時開放。

    拿證券業來説,重點是證券業市場準入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逐步自由化原則;按照《中美關於簽署雙邊協議的市場準入的承諾和條款》,中國將允許外資佔少數的證券合資公司參與基金管理,條件與國內證券公司相同。入世初期,外資可在證券合資公司中持股達33%,並在3年內逐步達到49%,但控股權必須由中方掌握。外資佔少數的證券合資公司將獲得包銷國內證券以及承銷和買賣以外幣計算的證券(債券和普通股)的權利,並可享有與中國國內公司同等的業務擴張權利。

    記者:保險業呢?

    陸百甫:重點是中國將按照審慎原則、而非經濟需求測試指標進行保險公司市場準入的審批;外資壽險公司則只能以合資公司的形式來中國設立營業性機構,且外資股比不得超過50%。隨著地域的開放,經批准,外資保險公司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中國加入世貿時,除現已開放的上海、廣州外,增加開放3個城市;加入後2年內,再增加開放10個城市;加入後3年,無地域限制。對於外資壽險公司來説,中國加入世貿時,可以對中外客戶提供個人壽險業務服務,入世後3年內,則可提供健康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業務服務。與此同時,中國還在開放程式、透明度、中方合資夥伴資格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承諾。

    所有這一切,都將使中國內資金融機構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中國內資金融業只有加快改革、調整結構、強化機制並儘速實現國際化,才是惟一的發展途徑。

    新階段金融改革政策取向是大力推進和規範銀行、證券、保險業健康發展。改革的重點是進一步健全金融組織體系、完善金融市場、穩定和規範證券和保險市場、提高宏觀調控水準以及增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提高中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

    記者:在改革中,首要的基礎性工作是什麼?

    陸百甫:是形成比較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實現“依法治業”。要應儘快清理現行金融法律、規章。按照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及《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按照廢止、失效、有效三個層次,全面清理現行金融法律、規章。同時還要根據我國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儘快研究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法律體系內涵。重點是: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制定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適應中小金融機構發展、聯合、兼併及重組的需要,建立相應的法律規範;制定規範存款保險公司或基金的法律規定,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及運作原則;研究制定規範新型金融業務(如電子銀行業務等)的法律制度等;研究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為提高中國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的整體競爭力,應從擴充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利率市場化等方面研究修改涉外金融法律、法規。

    記者:作為國有金融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綜合改革應當如何進行?

    陸百甫:按照現代銀行制度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進行綜合改革,以建立國控股份制商業銀行。前提是明確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的金融企業,以經營市場化目標為核心,根據公司制改造的要求,從國有多元合資公司形式入手,完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

    要發揮銀監會和銀行內部監事會的作用,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督。繼續撤並低效、重復設置的機構,裁減人員,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在此基礎上,創造條件,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造為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符合條件後,採取多種形式,支援其在國內外股票市場上市。

    記者:城鄉商業銀行是城市中小企業和農村中小企業信貸融資的主要來源,對於這一塊呢?

    陸百甫:大力扶持和發展城鄉商業銀行是目前金融改革的當務之急。必須從深化改革下手,從政策上扶持,監管上防範風險。推進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並要從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角度來改革現有城鄉商業銀行體制,將其辦成全能性、綜合化的小型商業銀行。

    首先要切實解決政策歧視問題,應允許中小金融機構接受保險業的開戶和存款、開發大額可轉讓存款、辦理承兌匯票和貼現業務、參加特約匯兌和電子匯兌業務等。對出現支付問題和經營困難的,先要採取積極救助的措施包括聯合、兼併、託管等多種形式,儘量避免其倒閉,並建立中小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增強存戶對中小存款金融機構的信心,維護中小金融機構的信譽。對因歷史原因遺留下來的不良貸款和虧損包袱,應採取“發展消化一點”、“合理剝離疏散一點”、“擴充資本金沖淡一點”等辦法解決。

    其次要更新監管理念,以監管促發展,在發展中化解風險;以監管保穩定,在穩定中強化監管;以監管求創新,在創新中搞好監管;以監管善服務,在服務中提高監管水準,全面提升城鄉商業銀行的綜合競爭力。重點抓好對城鄉商業銀行的資産品質監管、資本監管和財務監管等監管工作。

    記者:金融改革發展到今天,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早已不是打破了以前各自為政的局面,現在應當如何發展?

    陸百甫:當務之急是加快推進銀、證、保配套改革與協調發展。金融業發展中,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原本就存在天然的、內在的聯繫。如果為了防險,人為設置“隔離墩”,不僅不利於三大市場的發展,也會使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宏觀調控手段運用,失去用武之地,或出現“不作為”現象。我國貨幣市場不活躍、證券市場多次大起落、保險市場步履蹣跚,這與三大市場溝通渠道阻塞,有無可爭辯的關係。在新形勢下,中國金融改革滯後問題越顯突出,改革戰略存在理論設計與思想準備不足的嚴重缺陷,尤其反映在三大市場關係上,明顯缺乏協調機制,儘管其單項改革有一定推進,但整體配套改革與發展,還存在割裂設計、起點不高、阻梗頗多、效果不佳的問題。

    因此,推進銀、證、保配套改革與協調發展,重點是:要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的運作,統一納入國家宏觀調控的法定範圍之內,國家宏觀政策調控,包括貨幣政策調控,要完善政策導向,把視野全方位關注三大市場互動,健全和完善政策的傳導機制,建立起暢通的資金合理互流渠道,消除三大市場之間資金流通的不合理管制。

    記者:落實到監管層面呢?

    陸百甫:一是依法加強金融監管 改進金融監管,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按照“堅持改革、合理分工、管監分離、集中監管、提高效率”的要求,實現下列轉變:把目前金融工作管監合一體制,改為管監分離體制;把對大型商業銀行的分級監管,改為通過監管組進行集中監管;把面廣量大的合規性監管,改為主要防範和化解金融企業法人風險;建立獨立的銀行業監管體系,實施銀監會監管為主的監管體制。同時,要按照國際標準,儘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資訊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的會計、統計、審計和報告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佈其完整、真實的業務和財務狀況,提高資訊透明度,利用市場力量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

    二是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指標體系。按國際金融機構協議和我國國情逐步建立規範的資訊披露制度。建立以不良資産比率、資産流動性比率、盈虧狀況、內控完善程度及市場風險水準為核心的國內銀行業風險監測和金融機構考核評價體系。

    三是加強金融監管政策的協調,提高監管水準。維持目前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基本符合我國國情,有利於中國金融業繼續保持穩定。同時,也要支援銀行、證券、保險類機構在合法經營、穩健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業務創新,開發新的業務品種。銀監、證監、保監要進一步加強協調,提高整體監管水準。逐步完善已實施的定期磋商制度,及時界定交叉業務的監管責任,解決分業監管中的政策協調問題,共用監管資訊,聯合研究一些重大問題,及早提出對策,整合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姜業慶 彭博)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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