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場經濟地位影響我國應對反傾銷

     “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産品出口仍將在相當長時期內面臨國外的反傾銷困擾。尤其是世貿組織成員不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使我國在應對反傾銷時更加困難。”4月9日首次出版的《中國WTO報告2003》就歐洲法院對我反傾銷的司法審議進行了分析並得出了如上結論。

    據介紹,歐洲法院涉及中國産品反傾銷案的司法審議有七起案件,兩起是歐盟進口商告歐盟理事會,即漆刷案和金屬鈣案,均勝訴;兩起是香港出口商告歐盟理事會,即打火機案和相冊案,均敗訴;兩起是中國出口商告歐盟理事會,即草酸案和自行車案,同樣都敗訴。這六起司法審議均從不同方面,反映了歐洲法院對中國反傾銷的立場,非市場經濟地位影響了我國應對反傾銷。

    最近發生的一起中國節能燈生産出口商告歐盟理事會的案件,正在審理中。據介紹,歐盟理事會2001年7月19日公佈了對中國節能燈反傾銷案的終裁決定。12家中國應訴公司中,有2家獲得市場經濟地位,6家獲得分別裁決。除兩家港資企業分別獲得零稅率和較低稅率外(8.45%),多數應訴企業和大量的未應訴企業被課以高稅。

    報告認為,多數中國企業被課以高稅的主要原因,是歐委會不合理地選用替代國墨西哥所致。在有中國應訴企業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情況下,該企業的正常價格應是同案中國企業最適當和最接近的正常價格,從而無需使用替代國的方法。然而,在初裁時,歐委會並未接受該主張,在兩家中國企業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情況下,對其他中國企業仍用替代國的方法確定正常價格,並接受原告主張,選用墨西哥當替代國,導致多數中國企業被課以高額臨時稅。終裁對此維持了初裁的決定。

    報告指出,歐盟的上述裁決,實際上確立這樣一個原則,即在有中國企業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情況下,其正常價格僅用於該企業本身,而不得用於同案中的其他中國企業。經過中國政府長期不懈的交涉,歐盟1998年修訂了反傾銷法(簡稱98修正案),對中國應訴企業在個案基礎上給予市場經濟地位。然而,該修訂案及其實施表明,絕大多數的中國應訴企業並不能從此修正案中獲益。迄今因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用本企業正常價格比較出口價格,從而確定傾銷幅度和反傾銷稅率的案例十分有限,節能燈案中僅兩企業如此。歐委會在節能燈案中,對無市場經濟地位的中國企業,拒不適用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本國企業的正常價格,進一步削弱了98年修正案對中國企業的實施效果。

    《中國WTO報告2003》分析認為,從案件的判決不難看出,在歐盟對華整個反傾銷政策沒有根本改變和在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沒有正式得到承認的情況下,歐洲法院對中國反傾銷案的司法管轄,不能從根本上改變歐盟行政當局對中國公司的裁決,特別是核心的分別裁決問題,法院可以説是除了確認歐盟的裁決外,對中國應訴公司不能給予任何有積極意義的判決。

    《中國WTO報告2003》由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組織撰寫、著名外經貿專家馬宇主編,包括綜合篇、行業篇、區域篇、案例篇和資料篇等五大部分,180余萬字。據介紹,《中國WTO年度報告》今年是第一次出版,今後將每年出版一本。(劉建鋒)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4月10日


中國WTO報告昨日首發 代表我國WTO研究最高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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