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勇:加快行政程式立法 建立防範腐敗機制

    新任全國政協委員、民進湖南省委會主任委員謝勇是犯罪學研究專家、教授,曾任湖南湘潭大學法學院院長。1997年4月,經公開選拔,調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這次謝勇委員來京參加政協會議,帶來的兩件提案都與法制建設和反腐敗問題有關。

    謝勇説,中共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共産黨認真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主要表現是:第一,辦了一批大案要案,贏得了民心,整肅了政風,給出了一個很強的政治信號,即對一切腐敗分子,不管他官多大、資格多老,都嚴懲不貸。第二,依法治國、依法反腐的觀念和辦法深入人心,被人們所接受。但儘管如此,現在一些腐敗現象仍然比較突出,我國以世界上少見的重刑和很大的力度反腐敗,仍然不能有效制止腐敗現象的發生,説明導致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土壤和條件還存在,我們採取的一些手段還沒有抓到根本。

    謝勇從自己犯罪學研究的專業出發,結合在法院工作的經歷經驗,對反腐敗問題願意更多地從制度層面上加以考查。他認為,從宏觀制度角度看,要徹底杜絕腐敗現象,需要進行長期的工作和努力,這是慢功慢活,但這並不意味著短期內束手無策,毫無作為,制度的層面很多,一些微觀制度的不完善和缺漏,對腐敗現象往往也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具體的講,與成熟的法制社會相比,目前我國制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種權力運作的程式規範還不健全,是民主法制建設中的薄弱環節。

    中共十六大政治報告明確提出,“要著重加強制度建設,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作機制”。這表明瞭執政黨對程式法制建設的重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程式規範建設初步建立了體系,但仍嫌不夠完備。《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先後出臺,構築了司法權運作的基本程式規範體系,但《訴訟證據法》的缺失使得法官在證據採信過程中自由認定的餘地過大;《立法法》的頒行,結束了立法權運作長期無法可依的局面;相比之下,行政權運作的程式規範建設明顯滯後。1996年頒行的《行政處罰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範行政行為的行政程式法律,此後,雖然在一些實體法律如《價格法》、《消防法》、《土地管理法》中對一些行政行為的程式作了規定,但很不系統,有時還彼此矛盾。

    行政權掌握人掌握著社會資源,對社會的影響最大,最廣泛,因此必須使行政行為置於法律的控制之下。謝勇委員建議:針對政府的主要行政行為,如行政計劃、行政許可、行政調查、行政徵收、行政強制、行政合同等,分別起草單行行政程式規範文件,按《立法法》規定的程式審議通過後頒行。待單行行政程式法律基本齊備後,及時修訂、彙編制定我國的行政程式法典。當務之急是儘快審議和通過《行政許可法》,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堵住行政許可行為中的腐敗源頭。 (羅華)

    

    人民網 20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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