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躍文:加快金融業對內開放

    3月9日是本屆政協會議委員遞交提案的截止日,這天全國工商聯副主席、科瑞集團執行總裁鄭躍文委員提交了《加快民營資本投資銀行、保險、信託與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行業的建議》。

    鄭躍文認為,有關非公有制經濟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問題,在理論和政策條文上已基本消除。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民間資金進入金融領域仍相當困難,中小企業貸款難仍然困擾著民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民營資本進入銀行、保險、信託和基金管理等金融投資領域受限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市場準入門檻仍然過高,行業壟斷和歧視性的準入政策仍然存在。前置審批環節繁多,準入條件苛刻;二是保護民間投資的法律規章尚待完備,服務體系很不健全,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面對目前金融機構改革的良機,鄭躍文建議,應儘快解決金融體系資金配置的有效性問題,在進一步完善金融體制改革的基礎上,要大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建立一個主要面向區域經濟發展,為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民營金融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同時,還應全面放開民營資本投資金融産業的限制,進一步改變現有金融企業的産權結構,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高金融運作效率。

    為加快民間資本投資金融業的步伐,鄭躍文提出四點建議:

    首先,在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中,強調堅持對外開放與對內開放並重的原則,為民營企業進入金融領域提供公平的競爭平臺。發展民間金融機構不宜走以往試點、組建、審批的老路,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徹底打破經營上受政府干預的障礙,從産權結構和經營制度上充分保證銀行的自主經營。在加強監管的條件下,民間資本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入銀行業以及其他金融業:

    民間投資者可以在商業銀行法規的框架內,經金融主管機構批准後,組建有限責任公司制的股份制的商業銀行;

    採取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模式,民間投資者參股于母公司,而商業銀行作為子公司存在並開展活動,民間資本在進入銀行業的同時,也進入了其他金融機構;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改制為股份制銀行的過程中,民間投資者可以成為股東,也可將國有商業銀行的下屬機構改造成為社區銀行,允許民企參股控股;

    股份制的商業銀行,包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制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上市後,民間投資者通過購入其法人股股票而成為上市銀行的股東;

    農村信用社直接轉讓給民間投資者,特別是那些已經瀕臨破産的農村信用社,可以由民間投資者收購、重組。

    第二,全面開放民營企業在直接融資方面的限制,允許那些資産規模不大,但資産品質高、産品市場前景廣闊的民營企業發行短期或中期債券直接融資。儘快建立創業板。

    第三,樹立全民的金融意識,明確規定民間資本享有國民待遇,可以進入非銀行類金融領域包括保險、信託和基金管理等行業設立公司制的金融機構。在法律中給小機構留出足夠空間,允許通過收購、兼併等方式發展壯大自己。

    第四,確立市場化的準入與退出原則。在完善法律的基礎上,只要股東人數、資本金、經營者資格及其他有關條件達到法律規定有關標準,就可以註冊登記組建金融機構。金融管理部門只是審核是否確實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在退出方面,金融監管部門則可依法對風險達到一定程度或者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強制進行清理、關閉、兼併、重組。同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為實行市場化退出建立必要的配套措施。(高春頎)

    

    中華工商時報 20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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