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民:國資管理機構輪廓初現

    日前剛剛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把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列為明年四項改革之首,這預示著國企改革將會有重大突破。參與十六大報告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問題調研,並且是《構建國有資産管理新體制》專題報告直接負責人的國務院體改辦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黨委書記、副所長李保民,14日在廣東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2002年年會上,就如何深化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這一人們十分關注的話題接受了《粵港資訊日報》記者獨家專訪。

    “九龍管水”,使國資産權責任追溯機制難以建立,也使得國有資産投資等有關決策程式繁瑣,嚴重影響了企業經營效率

    記者:十六大報告關於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論述,你認為其主要精神是什麼?

    李保民:十六大報告對國有資産管理提出了新的思路,新的體制和新的舉措,為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改革確定了基本目標和總體框架。

    現行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一個主要矛盾是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由多個部門承擔,使得管資産和管人、管事相脫節。這就從體制上使得選擇管理者的機構與行使重大決策權的部門互不相干。國資管理中“九龍管水”的格局使得産權責任追溯機制難以建立,也使得國有資産投資等有關決策程式繁瑣,嚴重影響了企業經營效率。

    造成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國有産權關係沒有理順,産權制度改革滯後。尤其是1998年機構改革以後,政府部門對企業的錯位、越位問題,已演變成出資人缺位、空位的主要矛盾,形成各部門只有權力,沒有責任、風險,更沒有人或機構對國有資産真正負責。

    針對這種“九龍管水”的分散格局,當務之急就是要通過産權制度改革,明確國有資産出資人,組建專司國有資産管理的機構,從體制上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

    結束“分級管理”和“分級所有”之爭,有利於做到分權合理、集中有度、責權明確

    記者:按照十六大報告精神,新的國有資産管理機構的組建,其創新將體現在哪些方面?

    李保民:十六大報告關於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論述,體現了“四個創新”。

    一是理論的創新。在國有資産所有權問題上,明確了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産管理的新思路。這從法律規定和管理實際上都是與現實相符的。不僅結束了“分級管理”還是“分級所有”的爭論,而且有利於做到分權合理、集中有度、責權明確,有利於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

    新建的國有資産管理機構不是政府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不納入政府序列,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國資局,它可以叫國資委,也可以是其他名稱。

    二是體制的創新。新建的國有資産管理機構是受政府委託統一管理國有資産的特殊法定機構,代表政府專門行使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以資本為紐帶,理順出資關係,進行産權管理。它不是政府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不納入政府序列,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國資局,它可以叫國資委,也可以是其他名稱。成立國資委就是要突破國有資産出資人機構和職責分離的體制障礙,解決出資人監督與國有資産管理相脫節的問題,進一步探索黨管幹部與出資人選擇經營者相結合的途徑,可以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合署辦公的做法。

    國資委委員由經濟主管部門負責人及政府聘請的專家等擔任,具體的人員構成、內設機構、工作職責、運作規則及相關制度由國務院制定。國資委成員對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地方政府只設省、市(地)兩級,若管理機構層次過多,會減低管理的有效性

    三是管理的創新。針對“九龍管水”的現實問題,要求進行統一管理,集中行使出資人職能。國資委的主要職責是:制訂國有資産營運戰略方針、結構調整方向和投資發展規劃,編制國有資産經營預算;選派和更換國有資産營運主體的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考核國有資産營運主體的營運業績,決定國有資産營運主體的設立、分立、合併、變更等重大事項。

    同時還明確了管理層次,國家國資委受國務院委託,對中央直接管理的大型國有企業行使出資人職責,其他國有資産由國務院授權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委託地方國資委行使出資人職責。地方政府只設省、市(地)兩級,這比較切合實際,若管理機構層次過多,會減低管理的有效性。

    國資委對國有資産營運主體行使出資人職責,通過授權明確國有資産營運主體的權利和責任。國有資産營運主體主要是從有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公司中進行選擇,可以是國有控股公司、投資公司、集團總公司、資産經營公司及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等,也可根據需要新建,但不能是行政性的翻牌公司。國有資産營運主體按照投資份額依法對全資、控股及參股企業行使出資人職責,對所投資企業承擔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責任,享有資本收益、重大決策和選聘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但是並不介入企業的日常經營。

    明確了管理範圍,強調要對不同的領域和不同的部門進行分類管理。關係到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這樣,一方面通過對國有經濟行業和領域的劃分,妥善解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管理國有資産的職權問題,明確國有資産出資人。另一方面通過成立統一的國資管理機構,落實管理責任,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抓緊修訂出臺《國有資産管理法》,及時修改和調整《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四是法律的創新。十六大報告要求“國家要制定法律和法規”,明確國資管理機構、營運主體和企業的法律地位、機構組織,運作規則和權利、職責,落實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當務之急是抓緊修訂出臺已經起草了10年的《國有資産管理法》,及時修改和調整《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這將為規範國有資産處置的方式和辦法,加大對國有資産流失查處力度,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産收益收繳辦法等提供法律保障。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把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列為明年四項改革之首,預示著國企改革將有重大突破

    記者:十六大報告在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這個難題上取得了突破,剛剛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又把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列為明年四項改革之首,下一步就是具體“怎麼幹”的問題了。在今後的探索實踐中,你認為關鍵要把握好哪些方面?

    李保民: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把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列為明年四項改革之首,預示著國企改革將有重大突破。在下一步的實踐中,我認為要著重把握好三個關鍵:

    一是在機構設置上,關鍵是要明確新的國資管理機構是受政府委託統一管理國有資産的特殊法定機構,是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在中央政府這一級,現階段可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代表政府專門履行出資人職責,以資本為紐帶、理順出資關係,進行産權(股權)管理,而不是具體管企業。需要強調説明的是,管資産和管人、管事相結合,並不是把目前各部門分散的權力拼湊到一個部門集中行使,而是重在機構創新。

    二是在職能界定上,關鍵是要明確國資委是出資人,依法享有出資人的資産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三大權責。中央和地方國資委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授權“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明確各級國有資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産的處置、使用和收益權,對所投資企業擁有股權,不再有行政隸屬關係。

    三是在實際工作中,關鍵是抓緊時間,及早行動起來,不要等到明年3月份,因為新的國資管理機構不是政府組成部分。要儘快籌建新的國資管理機構,及早組織人員擬訂新機構的組建方案。有了明確的總體方案,實施中可以分步走,也可以先試點。在探索實踐中不要搞一刀切,國有資産管理機構既可以“虛”,也可以“實”,允許地方大膽試,允許各地方有差異。(張巧琦)

    

    粵港資訊日報 20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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