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檔案管理是公共服務還是商業服務?

    報載,在目前武漢市人才服務中心代管的5萬餘份人事檔案中,就有1.5萬份被遺棄,最長的已有近10年無人理睬。另據估計,全國至少有60萬“棄檔族”。曾經維繫著一個人命運的人事檔案,如今也遭到被遺棄的命運。

    這種現象的出現,無疑對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人事檔案制度提出了挑戰。隨著人才流動的頻繁和用人制度的改革,“單位人”變成“社會人”,大量的人事檔案改由人才服務機構“託管”。這種做法的後果,一是勞民,存檔、調檔的麻煩就夠折騰人了,加上“工作人員常常帶搭不理”,給人才流動增加了一道障礙;二是傷財,那麼一個文件袋,每年的託管費要收120-240元,在外工作的每月要多交15-20元,調走檔案還需一次性繳納400-600元手續費。不管對誰,這都是一筆不輕的負擔。所以,越來越多的流動人員將檔案“甩”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者乾脆“揣在自己身上”,這也算是勞動者“用腳投票”,表達了對不合理的檔案管理制度的無聲反抗。

    人事檔案是個什麼性質的東西?現行制度規定,流動人員的檔案只能由政府人事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來管理,不能隨便銷毀、故意丟棄。辦理養老等社會保險、職稱評定、婚育證明、轉正定級,以及開具出國、考研有關證明等,都要人事檔案。從這些規定看,人事檔案是國家法定的實行強制性歸口管理的文件資料,具有明顯的公共資訊的特徵;檔案管理工作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但是,現行的檔案“託管服務”採取的是商業化運作方式,檔案的“主人”只有交了錢才能享受服務,人才與人才服務機構是消費者與服務商之間的關係。但與一般商業服務不同的是,消費者沒有選擇的權利,包括是否接受這種服務、選擇哪一家機構、支付多少價格等。而且這不僅僅是壟斷問題,比如説市話、供電雖是獨家壟斷,但消費者如果不使用,對方也奈何不得,但“棄檔”、“自揣檔案”則是違法或違規行為。

    人才服務機構是什麼性質的機構?在編制上,它屬於事業單位,在運作上,則實行企業化管理。但實際上,它履行著部分行政職能,提供的“服務”具有明顯的行政屬性。這種“半官半商”、“亦官亦商”,在“官”與“商”之中左右逢源,模棱兩可,實際操作起來就不可避免地變成了十足的官商。這從其服務態度即可見一斑。不少地方人才中心的負責人對媒體放言:“隨意遺棄檔案會給自己帶來許多麻煩”,“補齊代管費用及相關手續後,再提供人事服務”。我們不難體會,對那些不得不補交託管費再開證明的人來説,檔案實際上已成為捏在人才服務機構手中的把柄和“人質”,流動人員不得不接受對方苛刻的條件。

    近期,檔案的出路成了人們探討的話題。有關機構和人士認為,“人事檔案要與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個人信用體系聯繫起來”,要“探索通過現代化手段建立人才業績跟蹤系統,不斷提升人事檔案的使用價值”。我認為,這只指出了檔案的內容改革問題,更重要的是,對檔案和檔案管理要有一個明確的定性:是公共資訊還是私人資訊,是公共物品還是商業服務?如果是公共資訊與公共物品,則應由政府機構強制性地無償提供;如果是私人資訊和商業服務,則個人有處置權和選擇權。不把這些基本的問題搞清楚,發展下去,則公安局可以收戶籍和犯罪記錄託管費,房地産管理局可以收房地産資料保管費,學校可以收在校情況證明費,樣樣要收費,何處有盡頭?(余不諱)

    

     《中國青年報》 20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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