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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我建議給農民金融合作的權利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14 日 | 文章來源:南方週末

最近,我看到《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第二稿,頗為失望。第二稿的總則是這樣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産前、産中、産後的技術、資訊、生産資料購買和農産品的銷售、加工、運輸、儲藏等服務”。開始,我還以為是起草者粗心而忘記了農民金融合作的權利;後對照看第一稿,發現第一稿是包括農民金融合作權利的。為什麼不給農民經濟組織的金融合作權利呢?有關立法參與者給我的回答是,金融部門不同意!不同意的理由是:防止金融風險。

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農村和農業發展經驗表明,如果小農沒有金融合作的權利,其他合作是很難有效開展的,甚至,沒有金融合作的農民組織基本上都會處於半死不活的狀態,更難強大起來。如同屬小農經濟社會的台灣、日本和南韓,都是把農村的金融改革作為農村建設的重要措施。假如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農會(協)沒有“農信部”,是很難想像農會(協)會有很大作為。“農信部”的利息收入是農民組織的財政基礎,“農信部”是農民組織為農民提供農業産前、産中、産後服務的經濟基礎,“農信部”是實現農民土地和房屋財産權利的基礎保障,“農信部”是農民勞動合作、生産合作、消費合作、行銷合作、財産合作、抗災合作等等合作和內部結算的平臺。可以説,金融合作的權利,是傳統“小農”成為有組織的“現代小農”的核心要素。

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一直致力於加強農民的組織建設,提高基層組織的“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但效果不理想。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農村金融是非農民壟斷的,農民無法通過金融的功能實現對農村各種資源整合,獲取家庭農業生産之外的農業産業化、規模化、市場化和非農化的收益。不保護農民金融合作的權利,不僅農村金融會非農化,農村産業化也會非農化。最近15年來,假如沒有農村勞動力的外出打工收入補貼“家庭經營”,我國絕大多數的小農生存會很困難,“農業真危險”早就不幸言中了。

事實上,中國民間金融的歷史源遠流長,中國農民的第一個資金合作社至今有100年的歷史了。農民金融合作真的會危及“金融安全”嗎?我考察過數十個由學者和國際機構幫助建立的農民組織和社區金融合作社(包括社區發展基金會),具有相對於正規銀行和官辦農村信用社的三大優勢,一是資訊對稱,二是管理民主,三是成本較低。有這三大相對優勢,危及“金融安全”之説純屬過慮。也許會有人翻1990年代“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老賬,我過去在鄉鎮當書記多年,對1990年代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出的一些問題深有體會。我認為出問題的主要原因是:1.鄉鎮政府財政危機轉嫁給了基金會,而鄉鎮財政危機是中央和省市財權上收,事權下壓造成的;2.不是真正的合作基金會,與農民沒有關係,更談不上民主管理,就是一個“老鼠會”;3.沒有相應的法規規範和監管主體。

最近兩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特別強調鼓勵農民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正是基於以上理由,我建議給農民金融合作的權利,讓小農組織起來,成為有企業家精神的現代小農,讓組織起來的農民充分分享農村金融、農産品加工和行銷、農業生産資料生産和行銷、農民土地等財産權證券化的收益。 (作者:李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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