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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重罰微軟的啟示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14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最近,因為歐盟認為微軟沒有按照2004年裁決的要求,向歐盟提供“完整準確的規範説明書”,以便競爭對手可以開發出與windows相容的産品,宣佈對微軟處以2.8億歐元(約合3.57億美元)的鉅額罰款。歐盟態度強硬地表示,如果微軟仍不執行裁決,將面臨更加嚴重的處罰,因為“沒有哪家公司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7月13日《新京報》)

其實,只要是一個對相關市場情況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近幾年來微軟在發達國家市場已多次遭到反壟斷執法機關的壟斷指控與處罰,這次歐盟又認為其沒有按照要求履行有關裁決而再次開出鉅額罰單。應該説,歐盟對市場壟斷行為的嚴格監管態度從中可見一斑。所以從市場管理角度對歐盟的反壟斷措施作點探究,也許會對國內市場壟斷行為的監管有所啟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壟斷現象的形成與存在,也許在某種程度上不可避免。因而在經濟學界有一個公認的觀點,衡量一種市場壟斷現象是否具備合理性有三個標準:一是其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二是看其是否符合社會經濟安全與發展的需要,三是看其是否符合社會科技進步需要。而以歐盟上述案件為例,歐盟之所以能容忍微軟在歐盟市場保持一定的壟斷地位,可能是由於微軟的存在在相當程度上會有利於促進相關技術的開發與競爭,並進而使微軟的市場壟斷地位在競爭中受到限制。而這,也許就是歐盟為什麼要微軟提供有關“説明書”,以便競爭對手可以開發與之相容産品的根本原因。

與國內市場壟斷情況相對照,雖然國內市場壟斷的形成與存在原因,在一定程度上與歐盟及發達國家市場情況有較大差異。然而按市場經濟要求與國內市場發展趨勢看,對國內市場壟斷狀況的監管,似乎也有必要以世界公認的標準作一番衡量,並在此前提下通過一系列相關的改革措施和嚴格的依法監管,使國內市場壟斷能儘早地被公正的市場競爭所替代,並使一些壟斷現象的存在盡可能符合上述學界所公認的三個標準。 (作者:周義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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