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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公務員加薪必須先算清隱性收益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14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作者:楊濤

2006年7月1日,我國公務員開始實行新的工資制度。這是我國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經歷的第四次大的工資制度改革前三次分別發生在1956年、1985年和1993 年。2006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正式實施的第一年,此次的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正是按照《公務員法》的要求,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立足中國國情,為建立科學和規範的公務員工資制度而制定的一項重要決策。(7月12日《中國青年報》)

實際上,對於許多公務員來説,這次所實行的新的工資制度,是意味著加薪與增資,儘管也伴隨著其他方面的改革。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公務員工資要多少才是合適的,現行的公務員工資相比其他社會群體而言,是更高還是更低,這就需要進行科學統計,才能得出合理的調資方案。據媒體報道,有關部門統計,2003年全國公務員年平均工資為15487元,與同時期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均工資16024元基本相當。對於這樣的統計結果,在我看來,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這種統計僅僅是對公務員明的和能為公眾知悉的收入進行了統計,對於公務員的隱性收益沒有進行有效的統計,所以這種結論是令人懷疑的。

提起公務員的隱性收益,許多人肯定會想起公務員利用公權力所取得的灰色收入,的確,在當前的社會轉型時期,權力行使不規範,監督不到位,一些地方公務員隊伍腐敗叢生,獲取高額灰色收入,成為一個突出問題。但畢竟這種現象不是法治社會的正常狀態,這種收入也不是合法的,因此,這種收入不能計入公務員正常取得的收入當中,需要加強對權力行使的規範與監督來加以解決。我所説的公務員的隱性收益實際上是指公務員合法取得的,但並沒有正常計入工資中的收入。它包括這麼幾種:

第一種隱性收益是指由政府各部門自行發放的各種工資外的津貼和補貼。工資大體相同的公務員,在不同地方和單位,其真正的收入卻相距甚遠,這裡面的奧秘便在於各部門發放的津貼和補貼大不相同,行使權力大的部門或者具有收費權的部門手中余錢就更多,因而其員工得到的津貼和補貼就更多。因此,統計公務員的收入時,這些津貼和補貼就必須統計在其中,僅僅憑公務員的工資表是不能得出準確的數據的。事實上,在這次工資改革中,一個重要目的就在於清理規範各種津貼和補貼,合理確定津貼補貼項目和標準,堅決遏制津貼補貼發放混亂的現象。這説明這種津貼和補貼佔公務員收入的比重之大,不容忽視。

第二種隱性收益是指公務員工作與收入的穩定性。政府是不會破産的,因而公務員只要在崗位上,遵守規章制度,完成好本職工作,就能永遠領取一份薪水。而在企業,卻是隨著市場的變化,市場有虧有贏,企業破産在市場中是經常有的事情,企業的員工不能保證自己能有穩定的工作與薪水,企業的員工在企業破産後重新尋找工作要付出時間與金錢的成本。因此,從經濟學角度上講,與不穩定想比較,穩定就是一種收益,所以,必須計入其收入當中。

第三種隱性收益是指擔當公職人員的榮耀與公務員升遷的機會。公務員在我們這麼一個“官本位”的社會,客觀上本身就是一種榮耀,在現實生活中也更受人重視,這是其他行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無法比擬的,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榮耀就是公務員的收益。此外,公務員在政府的系列中,有通過這個管道不斷升遷的機會,這種升遷的機會也應當作為公務員的隱性收益計算進去。

所以,我們在給公務員進行加薪與增資時,不能簡單地看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有多少,而更應當看到公務員的隱性收益,只有將這些隱性收益加起來,才能合理地得出對公務員是否應當進行加薪和應當加多少薪水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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