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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環保總局敗訴”的法治意義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10 日 | 文章來源:工人日報

6月14日,一起狀告國家環保總局的行政訴訟在浙江寧波宣判,環保總局敗訴。當地輿論認為,作為建國以來環保總局首度成為被告的該案判決結果,凸顯了國家在實行環境保護上的決心———即使是作為環保最高職能部門的環保總局,也可能因執法不力而遭受問責。

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間,溫州130多位養殖戶承包的永興街道南片圍墾區5500畝灘塗海水養殖池塘發生特大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因為涉及溫州市龍灣區、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的環保規劃和建設,由此事故引發的連環行政訴訟,先後涉及到從區一級環保局、政府到溫州市、浙江省的環保部門和政府,一直到國家環保總局。

環保總局敗訴了,判決結果認為:撤銷被告環保總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責令環保總局于判決生效後60日內,對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復議申請重新作出決定。雖然環保總局目前還沒有遭受“問責”,相關人員也沒有因此受到處罰,但是,這個判決已經讓國人為之一振,並且,在我國整個法治的進程中,有著重大意義。

據報道,養殖戶們曾向浙江省環保局提出投訴,被批轉溫州市環境監察支隊辦理。該支隊調查認定濱海園區存在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問題;因園區是浙江省環保局審批的項目,因此建議浙江省環保局作出處理。根據相關規定,濱海園區將被責令停産。但浙江省環保局一直沒有作出處理。2005年8月29日,養殖戶們向環保總局提出復議申請,環保總局行政復議辦公室亦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由此不難看出,在整個事件中,養殖戶們一直處於弱勢、被動的一方。並且,他們可能對浙江省環保局和其所管轄的濱海園區是何種關係不甚了解,更沒有足夠的資本跟浙江省環保局甚至環保總局這樣的政府部門“週旋”,他們所能憑藉的就是對我國法律及司法機關的信任。

我們可以想像,寧波市中院在審理此案時的難度,國家環保總局在一中級法院敗訴,其判決稱得上“經典”。從這個角度説,判決體現了法律的尊嚴,同時給了社會公眾更多的法治信心。(陳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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