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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隱私和低保監督,哪個更重要?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7 日 | 文章來源:中國青年報

7月3日、4日,河南省三門峽市民政局通過當地媒體連續兩天對目前市區享受低保人員名單進行了公示。此舉引起了爭議。很多市民認為這種做法民主、透明度高,值得肯定,但也有市民認為這種做法欠妥,不利於保護低保者的個人隱私。也有人認為,公示在社區等小範圍內進行比較好。(《東方今報》7月5日)

這個爭議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

第一個層面:貧困、低保待遇以及基本家庭資訊,是“個人隱私”嗎?顧名思義,“隱私”首先要“隱”,不“隱”的“私”不算“隱私”。而貧困是很難“隱”的。某個家庭如果非常貧困,別人一般都能從其居住條件、消費水準等各個方面一眼即知。如果貧困能夠“隱”起來,那就説明他並不貧困,至少沒有貧困到應該享受低保的程度。更何況,既然因為貧困而申請了低保,那就成了公共事務,而不再是個人的事。

第二個層面:即使是“隱私”,它能成為拒絕公示的理由嗎?公示的目的很明確,那就是接受公眾的監督,讓大家都看看誰申請了低保,他是否符合低保標準。暗箱操作的危害性,世人皆知。事實上,以前也確實發生過不少“開著私車領低保”之類的事情。為了保證公平和公正,透明和陽光是必不可少的。

低保金來源於納稅人。享受低保,實際上就是接受公眾的救助。作為公眾,有權利知道低保資金都用到了哪,這不僅是對低保戶的監督,而且也是對政府的監督。一些低保戶計較“貧困隱私”,無非是覺得面子不好看。但不能為了這點面子,而犧牲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也許有人要説,“人活臉,樹活皮”,我就是要把面子看得非常重要,就是不想被示眾。可以。但既然如此,那就不要申請低保。事實上,大學貧困生為了面子,而拒絕救助的事兒時有發生。這是他們自願作出的犧牲和選擇,他們有這樣的自由和權利。

既然公示,就應該儘量擴大範圍。範圍越大,越接近“公”的真義,社會監督的效果就越好。如果把公示限定在一個很小的範圍,那麼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甚至有走過場之嫌。 作者: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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