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

丹麥于1991年6月頒布了新的丹麥環境保護法(污染預防法),這一法案在清潔工藝和回收一節中,規定了:(1)對通過採用清潔工藝和回收利用而大幅度減少對環境影響的研究和開發項目提供資助,並對清潔工藝和回收利用方面的資訊活動給予資助。(2)對某些會對公共行業或社會整體帶來效益的項目可提供高達100%的資助。(3)對其結果屬於應用性的項目和研究提供不超過75%的資助。(4)對工廠中回收研究項目提供25%的資助。(5)對用於收集所有類型廢物設備進行的研究可提供高達75%的資助。 (國家資訊中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閆敏博士後摘編)

中國網 20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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