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者:申請月供與月收入比例實行階梯制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中國銀監會9月2日發佈《商業銀行房地産貸款風險管理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將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産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

出臺政策“引導商業銀行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式,控制房地産貸款風險”是必要的,但要求所有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支出比均控制在收入的50%以下並非必要,尤其是對於那些高收入者而言更是這樣。

這裡面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除正常工資收入外還有額外收入者。比如一些在業餘時間從事智力性勞動者,他們利用自身的技術與專長,能夠獲得一筆工資以外的收入。這筆收入並不一定就會低於其“本職工作”的薪金。可是由於這種工資以外的收入在形式上比較“模糊”,因而較難提供被銀行所認定的收入證明。這就使得一部分高收入者因為受到以固定工資收入為基準確定的借款比例的限制,雖具還款能力卻難以買到稱心的房子。

還有一些高收入者,因為收入遠高於一般人,所以即便是借款比例超出其月收入的一半以上,也不會面臨還貸危機。比如,對於月收入兩千元的家庭來説,借款超過一千就容易出現資金週轉困難,以至於有時無力還貸。但對於那些月收入萬元左右的家庭來説,借款數額即便在總收入的一半以上,也不一定就會發生家庭“經濟危機”。而且相對來説,高收入者一般具有某些方面的專長,謀生能力較強,更具完成持續性還貸的潛力。這樣的家庭即便借款數額超過月收入一半以上,相比那些借款比例和月收入均低者,銀行所承擔的實際風險可能還要小些。

高收入者既然有還款能力與潛力,就不至於使銀行承擔過大的風險。具有較強還款能力,卻不被准許在其能力範圍內貸款購房,有失公平。所以,與其不分收入高低一律限定50%的放貸線,不如實行按照實際收入梯度確定借款比例的政策更合理。比如,在一定收入之內者,以50%以下為宜,收入高過一定數額,貸款比例相應提高。這對於貸款者、銀行、房地産商,都是有利的。制定任何政策時都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一刀切。

中新網 200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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