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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一篇調查報告完善新《婚姻法》農村離婚婦女有田可耕

    日前出臺的新《婚姻法》,與舊法相比,第四章“離婚”第39條增加了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平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簡單一句話語,重要一項權利,這虧了武漢大學社會學教授羅萍。

    據當地長江日報報道,今年4月1日,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彭珮雲來到武大,聽取武大婦女研究中心彙報,了解到中心在湖北作了婦女土地權的調查併發表相關論文。她便饒有興趣地向課題負責人羅萍詢問了有關情況。

    原來從去年上半年,羅萍教授在湖北黃岡、咸寧、黃石等6城市作了題為“湖北農村離婚與喪偶婦女權利保護”的調查:在400余名受訪婦女中,只有42%的農村離婚婦女和異地再婚婦女分得了土地;另外58%未分得土地,有的加入打工妹隊伍,有的暫住娘家,看娘家兄嫂臉色過日子,有的婦女匆忙再婚,也有的一直在為土地而四處求人。

    羅萍教授立即撰文指出:農村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本身就是一種以夫權為中心的性別歧視,是變相剝奪了隨著婚姻變動而變動居所的婦女的土地權。在經濟方面,土地權的喪失使離婚與喪偶婦女有勞動能力沒處使,造成生活困難。同時,土地權確認農民身份,沒有土地的婦女就成為了“社會邊緣人”,由此帶來“身份危機”,不少婦女只好走上外出打工之途。這無疑增加了農村婦女離婚和喪偶後再婚的“心理成本”和“社會成本”。

    彭珮雲聽完羅萍教授的彙報,便叮囑她:“你一定要儘快將論文傳給我,這對新《婚姻法》的制定很重要。”幾天后,羅萍教授的調查報告放在了彭珮雲的辦公桌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新《婚姻法》時,彭珮雲發表了將農村婦女土地權寫進新《婚姻法》的意見。經過反覆討論,4月28日,新《婚姻法》果真設立相關條款。

    

    人民日報社 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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