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體系

    過去幾十年間,中國人民銀行既行使中央銀行職權,又辦理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因此它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中央銀行,又不是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商業銀行。自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後,中國金融業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並加強對外開放,使金融業穩步發展。到2001年底,全部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存款餘額達14.4萬億元,各項貸款餘額11.2萬億元。目前,中國已經基本形成了由中央銀行調控和監督、國家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工、多種金融機構合作、功能互補的金融體系。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不再辦理信貸和儲蓄業務,正式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對全國金融業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督。1994年,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四家銀行革新為國有商業銀行;同時相繼成立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1995年頒布《商業銀行法》,為構造商業銀行體系和組織機構創造了條件,併為國家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軌提供了法律依據。1996年以來,一批股份制商業銀行應運而生,金融機構迅速增加,金融服務成為整個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出現後,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了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督的管理體制,撤銷了省級分行和地市以下分支機構,成立九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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