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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國皮鞋反傾銷 歐盟于法于理均有失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3 月30 日 | 文章來源:光明日報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評歐方對我皮鞋徵收臨時反傾銷稅

2006年3月23日,歐委會正式批准了皮鞋反傾銷案的初裁方案,擬從4月7日起對中國皮鞋徵收臨時反傾銷稅。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崇泉今天就此列舉事實指出:歐盟此次對中國産品採取反傾銷措施並不符合歐盟的利益,而且在公正性和合法性上有明顯缺失。

對我企業市場經濟待遇裁決缺乏公正合法性

崇泉指出,首先,歐方在本案中抽取的13家抽樣企業均為民營或外資企業,他們完全符合歐方關於市場經濟待遇的5條標準,而歐方卻以種種理由否決了所有抽樣企業的市場經濟待遇,對此中方已多次提交抗辯材料。

其次,本案中方130多家企業參加應訴,其中90%為未抽樣企業,他們被剝奪了市場經濟待遇而並未得到任何解釋。雖然WTO《反傾銷協議》允許在稅率裁決問題上通過抽樣和加權平均的方式做出,但市場經濟待遇的裁決涉及各個企業不同的具體情況,必須在對每家企業進行充分審查的基礎上做出,而不能簡單地通過抽樣的方式決定,歐方這種通過否決抽樣企業市場經濟待遇進而否定我全行業市場經濟待遇的做法超出了《中國入世議定書》的規定,剝奪了應訴企業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歐方的一貫做法,這是歐方自1998年來在對華反傾銷政策上的倒退。

對我皮鞋業徵收統一反傾銷稅缺乏法律事實依據

崇泉引用歐盟反傾銷基本法第9·5條關於分別稅率的適用原則及歐盟反傾銷調查程式指出:中國應訴企業提交了市場經濟問卷也同時申請了分別待遇,即使歐盟否決了我所有應訴企業的市場經濟待遇,也應就分別待遇問題進行審查和裁決,考慮給予中國應訴企業單獨稅率。但中國130多家應訴企業至今沒有1家收到歐方關於分別待遇的披露,歐方未就我企業的分別待遇申請做出審查就直接對我全行業徵收統一關稅,明顯違反了歐盟法律規定。

其次,此案涉案皮鞋産品範圍多達33個稅則號,這些産品在檔次、價格、銷售渠道、最終用途等方面存在重大差異,因此不同産品的傾銷幅度及對歐盟産業的影響不可能相同,而歐方不做市場細分就對我全行業徵收統一稅,明顯不符合事實。

歐方選擇巴西做替代國不合理

關於替代國問題,崇泉指出,中國由於在人力及資源方面的優勢,鞋的製造成本遠遠低於巴西等國家。而歐盟産業在申訴書中以巴西為替代國計算出我皮鞋的傾銷幅度竟然高達400%,這種傾銷幅度是難以想像的,完全背離了中國鞋類出口的實際情況。歐方用巴西的成本數據來計算中國企業的傾銷幅度,顯然是不合理的,對中國企業也是不公平的。

傾銷和損害認定均缺乏依據

中方曾多次向歐方指出:製鞋業是勞動密集型産業,中國由於在勞動力和資源上的優勢,具有這一行業的比較優勢。中國皮鞋對歐出口並不存在傾銷行為,歐方的指控是缺乏依據的。

崇泉強調,此案在損害調查方面並不成立。首先,歐盟産業並沒有受到實質損害,起訴方在起訴書中只列舉了WTO《反傾銷協議》要求的15項損害評估指標中的6項,歐方立案缺乏依據。其次,中國産品對歐出口沒有對歐盟産業造成損害,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2005年之前,中國鞋對歐出口一直受配額限制,嚴格按照歐方設定的數量和增長率進行。而根據起訴方歐洲鞋業聯合會(CEC)的數據統計,從1998年到2004年,歐盟鞋類産品的産量一直呈現下降趨勢,從2000年起,産量便跌破10億雙,此後一路走低,2004年的産量為7億雙。而在此期間,中國鞋類對歐出口受到嚴格的配額管制,故歐盟鞋業目前面臨問題主要在於其未能在10年保護期內進行産業調整,而不能歸咎於中國鞋類進口。

對我産品反傾銷不符合歐盟自身利益

崇泉進一步指出,歐盟對我産品反傾銷並不符合其自身利益。

據中方統計,原歐盟15國鞋類産業已經在華投資設廠478家,實際外商投資額已達7.37億美元,他們的産品也返銷歐盟,對中國鞋類採取反傾銷措施必然損害歐盟鞋業在華投資者的利益。

中國鞋業出口為歐盟進口商和零售商提供了豐厚利潤,也為歐盟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同時中國每年自歐盟進口大量的製鞋機械和皮革原料。對中國鞋類採取反傾銷措施必然損害歐盟進口商、零售商和相關産業的利益。中國出口的産品基本屬於中、低端産品,而歐盟生産的基本是高端産品,二者滿足不同層次消費者的需要,在銷售渠道、市場細分方面有著顯著差別,並不存在直接的競爭關係。歐盟對我産品發起反傾銷不僅完全沒有必要,也將損害歐盟中下層消費者的利益。

據透露,中方要求歐方公平對待中國的應訴企業,重新對本案進行全面合理的分析與評估,做出符合WTO規則的裁決。(記者董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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