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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為審理新類型民事案件定規則

    不可隨意擴大無效合同範圍  

    確保國家對土地的有效管理  

    嚴格掌握精神損害賠償原則  

    依法加大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

    面對新情況、新問題,如何依法妥善地審理好各類新型民事案件,是民事審判工作在新形勢下面臨的重大任務。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適用新的合同法、審理房地産開發經營案件等要注意的問題提出相關意見。在近日結束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就當前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亟待明確的一些法律政策問題,也提出具體的指導性意見。  

    據了解,新的合同法以鼓勵市場交易、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原則,限制了無效合同的範圍,擴大了可撤銷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內容。對此,李國光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於認定合同效力要充分注意立法上的這一重要變化,除了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性的規定認定為合同無效外,不能僅依據地方法規確認合同無效。  

    在談到審理房地産開發經營案件要注意的問題時,李國光指出,為了保護土地資源不可再生的特點,維護正常的房地産交易的正常秩序,要堅持土地使用權決定地上其他權利的原則,嚴格對土地使用權的審查,抑制非法佔用土地,確保國家對土地的有效管理。對房地産合同糾紛,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切實保護平等交易,制裁欺詐,保護消費者合法權利。對房屋合建、合作開發糾紛,要依法嚴格審查合同,防止把經營風險轉嫁給另一方。  

    審理損害賠償案件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一個適用法律比較困難且往往引起社會爭議的問題。對此,李國光強調,人民法院處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時,要堅持以人身權利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為原則,對因生命權、健康權遭受侵害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只要符合民訴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予以慎重處理,但不要隨意擴大收案範圍。要嚴格掌握精神損害賠償原則,對侵權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判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比較嚴重的,可根據加害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損害後果等具體情況,依法判令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各地因經濟、文化發展的情況不同,具體數額可有所差別,不要互相攀比。對於過高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一般不予支援。  

    李國光在談到審理智慧財産權案件要注意的問題時指出,要依法加大對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力度,注意適用各種民事救濟措施和民事制裁形式,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在訴訟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停止侵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先行做出裁定。要依法保護網路環境下的智慧財産權,依法受理網路域名與商標權等民事權益糾紛,以促進科學文化知識的傳播和利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護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礎上進行的創新活動。同時,要注意防止濫用智慧財産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還就人民法院如何審理擔保、勞動爭議、婚姻家庭、國有企業改制、金融、海事海商等新類型案件應注意的問題提出有關意見。

    

    《法制日報》 20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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