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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例企業狀告證監會案啟示錄

    

    10月19日,海南凱立公司狀告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一案在北京開庭。這是中國企業第一次因上市申請遭挫而將中國證監會推上被告席。此案的發生、發展,實際上已經涉及到股票上市中的一些問題,如企業對於上市申請的知情權、申訴權以及審批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等。

    有關專家將此案看成是中國證券管理體制從審批制走向市場準入體制的一件具有歷史意義的大事。那麼,“凱立”案究竟給人們帶來了哪些啟示?

    無言的結局

    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4年12月。其中,大股東海南長江旅業公司以其承建的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開發區四通一平工程項目入股,佔海南凱立總股本的77.62%。實際上,正是這一合作方式,為海南凱立後來與中國證監會發生爭執埋下了隱患。

    説起成立股份公司的初衷,海南凱立的董事長衛凱徵表示:“目的是為了建設海南中線高等級公路。”

    在先期投入8000多萬元的情況下,海南凱立開始了另外的考慮:“高等級公路建設是資金密集型的項目,可否改變一下財政撥款或銀行信貸的修路投資模式?”為此,他們把目光投入了資本市場,打起了上市融資的主意。

    衛凱徵承認,上市融資的想法曾使她非常激動:“這畢竟是中國公路建設投資模式的改變。”

    然而,凱立公司與國家民委、海南省政府、海南省證管辦等部門在多次向中國證監會發文推薦後,結局是長久的等待。在證監會通知他們申報上市材料的兩年又兩個月之後,他們終於得到了確切答覆:申報預選材料被退回,理由是“前3年會計資料不實”。

    於是,海南凱立把中國證監會告上了法庭。對此,懷疑者有之:“海南凱立是否真有問題?”驚嘆者有之:“狀告證監會,膽子夠大!”

    上市曾那麼曲折

    現在提起幾年前的企業上市申請過程,一些專家覺得不堪回首:“那是個審批高於一切的年代。”

    據説,當時每年的發行額度、指標由中國證監會確定,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家機關部委,由其推薦,企業才能取得發行資格,得以進入上市申報的預選程式。所以,申請上市的公司只有先找到推薦部門,才能開始啟動申報程式。

    1996年10月14日,海南凱立向國家民委報送了申請發行A股的報告。之所以選擇國家民委,海南凱立的考慮是:海南中部是民族地區,海南凱立的基本目標就是修建海南中線高等級公路,佔國家民委的上市指標,似乎天經地義。

    1997年3月,海南省民族宗教廳、海南省證券管理辦公室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3個單位先後發文,向國家民委推薦,並請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海南凱立作為1996年度計劃內預選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1997年4月24日,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致函中國證監會,“推薦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作為1996年計劃內A股股票發行上市企業”。

    國家民委強調:“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公司的經營産生了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募集資金的投向明確、可行,基本符合股票發行上市的條件。”

    1998年2月24日,中國證監會向海南省證管辦電話通知,讓海南凱立申報材料。申請上市啟動了另一個歷程,不過這次,海南凱立沒有笑到最後。

    審批制的最後紀念

    1998年6月29日,海南凱立將A股發行上市的預選材料,正式報到中國證監會發行部。

    1998年6月27日,海南省證管辦正式向中國證監會請示:“經研究,我辦認為公司報送的預選材料基本齊全,主業突出,符合國家和海南省的産業政策,因此特推薦該公司申請1997年度公開發行股票額度20000萬元。”

    此後,1998年8月,中國證監會發行部派人來到海南凱立進行調查。1999年5月,中國證監會稽核部派人到海南凱立調查。在1998年6月到2000年4月期間,中國證監會沒有對海南凱立的上市申請作出任何答覆和説明。

    1998年10月15日,國家民委再次向中國證監會致函,推薦海南凱立申請上市。

    1999年9月,海南凱立從另外的渠道,得到了中國證監會寫給有關領導的報告,得知證監會已經對海南凱立上市問題得出了“97%的利潤虛假,嚴重違反公司法,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結論。

    海南凱立狀告證監會的訴訟開庭審理後,有關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上市申請中的“知情權”問題,即企業是否應該及時知道上市申報過程的進展、結論,對上市審查過程是否有發言權,甚至申訴權,進而避免“暗箱操作”等現象帶來的種種弊端。

    對預選程式的質疑

    疑問首先來自北京一中院的一位法官,她向中國證監會詢問:“國務院1993年4月22日頒布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12條對於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辦理程式,有沒有預選程式這一環節。”

    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在訴訟中的代理人回答:“沒有。”

    北京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江認為:我國1000多個上市公司都是經過預選程式,即首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或國家部委推薦,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後,上報預選材料,通過後,再正式履行經過推薦、審批、復審等各道程式,並正式申報上市申請材料。由於《公司法》中也沒有上市預選程式的規定,所以,中國證監會所廣泛推行的預選程式實際上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説,中國證監會自己規定的“遊戲規則”于法無據。在預選程式中發生糾紛,實際上給法院出了個難題。

    記者查閱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其中對於申報、審批甚至答覆時間規定得十分明確:首先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批,收到申請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被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

    以海南凱立為例,經過了海南省政府、國家民委的審批,按照“法規”,本應該進入中國證監會的復審,並且,復審意見書必須在接到申請的20天內作出。

    但是,經過了艱難的審批過程,海南凱立申報的不過是“預選材料”;中國證監會決定退回的也是他們的“股票發行預選材料”。預選材料與正式申報材料性質截然不同,按照中國證監會代理人的説法,是“兩個不同階段的審查”,預選僅僅是申報開始的一小步。

    一直從事證券市場研究、曾是中國證券市場研究設計中心高級顧問的著名學者劉紀鵬認為,預選程式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據,實際上暴露了過去審批體制的一些問題,即隨意性大、以行政命令決定一切。預選是舊體制的産物,這種程式本身就無視證券法規的存在。

    “凱立案”的意義

    劉紀鵬表示,“凱立案”是中國證券管理體制改變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具有歷史意義。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只能是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而不是一手包辦上市企業的生死;證監會更應該是證券市場的一個裁判,而不是上場踢球的運動員。

    他説,海南凱立投資是否虛假,應該由審計、會計等仲介機構來判定,他們可以負無限責任。其實,證券市場的準入制度就是要證券交易所、仲介機構來唱主角,而證監會的位置在於對證券市場秩序的監管。所以,中國證券市場管理體制的改變有賴於額度、指標、審批體制的被廢除。

    他特別強調,中國證監會的新一屆領導已經注意到向市場化轉化這一問題,額度、指標和審批都已經成為歷史名詞,但我們希望更快一點,讓證監會“跑步”去找到其在市場經濟中的位置。

    一位從事企業上市的老總告訴記者,現在,審批制度已經在向審核制度過渡,但是,計劃經濟的審批的思想殘余和影響,還深刻地影響著企業申請上市的過程。

    他説,傳統上對資本市場有一種錯誤認識,把證券市場當成國企解困的場所,把上市融資當成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恩賜,把許多矛盾留在了政府。

    由於人們可以理解的原因,一些證券專家針對“凱立案”中暴露出的中國證券管理體制問題,儘量予以回避。但人們還是表現出了對這一案件所帶來的深遠影響的肯定。

    

    《中國青年報》 200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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