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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後,審理涉外民事官司優先適用世貿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昨天明確表示,在中國加入“WTO”後,各級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果世貿組織規則與中國法律發生衝突,應當優先適用世貿組織規則。

    他説,中國一經加入“WTO”,就應當遵守世貿組織的規則。各級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果世貿組織規則和中國法律一致的,可以適用中國法律;如果發生衝突,應當優先適用世貿組織的規則。

    這位負責人説,中國各級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要注意根據中國法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和合同的約定,積極行使中國的司法管轄權。

    李國光指出,要根據中國法律和中國締結、參加的國際公約、多邊和雙邊條約,對中外當事人給予平等的保護。

    李還明確表示,凡是在中國註冊登記的外國投資企業都屬於中國法人,如果他們和中國國內企業發生糾紛,法院進行審理時,應當適用中國法律。

    

     《羊城晚報》 200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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