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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傳銷首次被判有罪

    

    近日,3名非法傳銷人員被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罪。而此前,儘管傳銷在全國普遍存在,可多數只是由工商部門行政處罰了事。據悉,這一干擾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依法得到懲處,在全國尚屬首次。

     1999年七八月份,無業人員崔松林夥同吉林大學幹部戈靜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綠園分公司培訓部經理溫春雷,以未經任何部門許可或註冊的“吉林省人參研究所制藥廠”、“延邊遠東蘆薈開發研究中心長春辦事處”、“南昌匯日保健製劑有限公司長春辦事處”的名義,招收産品經銷商,並以“只要投資257元購買一份産品,就可以在45天內獲取450元高額獎金”為誘餌,發展經銷商500余人,賣出産品7025份,獲取非法經營金額達150萬元。  

    接到群眾舉報後,長春市警方以涉嫌詐騙對崔松林等3人實施了逮捕,但又感到,社會上從事非法傳銷的人員眾多,卻沒有定罪的先例,所以,這3人的行為有罪還是無罪,難以確認。  

    今年4月,長春市朝陽區檢察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但法院及一些律師卻認為,傳銷現象普遍存在,目前全國範圍內尚無人因傳銷被追究刑事責任,崔松林等人的行為不應構成犯罪,並兩次對本案延期審理。  

    長春市朝陽區檢察院一方面將案件撤回,一方面請吉林省部分法學專家進行論證,同時在全檢察院範圍內開展研討。最後認定,非法傳銷是國家工商總局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崔松林等人的行為損害廣大群眾利益,情節惡劣,已經觸犯了刑法,並於9月份以非法經營罪再次起訴。  

    10月20日,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審判委員會經過認真研究,認為檢察機關的起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判決3人有罪,並分別處以罰金。  

    這起案件在長春市公檢法機關引起了非常大的震動。長春市朝陽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慧國説:“今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下發了關於依法打擊非法傳銷及變相傳銷的規定,我們的工作只是一個開始。”

    

    《中國青年報》 20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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