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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離任審計兩年 查出違紀金額4億多

    

    海南省紀委、省監察廳日前透露,兩年來,海南省共對321個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共計339人進行了離任審計,共查出違紀金額4.4億元,其中主管責任2.3億元,直接責任2億多元。決定處理處罰1.9億元,要求糾正金額2.4億元。有50名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幹部分別受到組織處理、黨政紀處分或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998年,海南省政府發佈了《海南省經濟特區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規定》和《海南省市、縣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規定領導幹部在其任期屆滿前半年內必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調任、轉任、輪換或晉陞到新的領導崗位。各級幹部管理部門在安排使用領導幹部時要注重運用審計結論,將審計評價作為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

    

    人民日報 200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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