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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立法將有新變化

    

    《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組副組長曹鳳岐日前在京透露,目前正在修改中的《投資基金法》第四稿,比前三稿又有新的進步,目前正在就一些具體問題進行討論。

    曹鳳岐是在湘財證券與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舉辦的資本論壇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説,由於産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統一規範的實際操作難度很大,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很難結合,因此將按“統一立法,重點規範公募基金”的原則立法,對於産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將只作原則性規定。

    曹鳳岐指出,《投資基金法》的修改稿還鼓勵發展開放式投資基金,並將對目前國內不多見的公司型基金作出相關規定。他説,公司型基金設有董事會,而董事會可代表基金出資人的利益,並幫助出資人監督投資基金的運作。因此,公司型基金比目前國內普遍的契約型基金具有明顯的優勢,是今後國內基金髮展的方向。

    對於如何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曹鳳岐強調,《投資基金法》立法的核心就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無論法規如何修改,這個落腳點不會改變。為此,《投資基金法》將規定投資基金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此外,在公司型基金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以及由於基金經理的過失造成基金重大損失則需負擔民事責任等設想也在討論之中。

    

     《中國證券報》 20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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