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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2001年4月1日啟用統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最近,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五個部門聯合發出通知,對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2號令)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使用問題作出規定。

    通知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申辦以下事宜和開展其他相關活動時,有關部門應要求提交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即刻製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開立銀行帳戶、貸款;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從事經營活動或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國有資産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土地、房産登記管理事宜;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法律訴訟、公證事宜;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申辦海關事宜;以及其他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華西都市報 200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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