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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盼成立消費法庭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申訴、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訴等5種途徑來解決。在這些途徑中,應該説,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消費糾紛是最有權威、最有力度的方式。但是,許多受害的消費者卻不願意或無能力去打官司,以致其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更好的保護。  

    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起訴手續麻煩。提起訴訟的程式通常要聘請代理律師,向律師介紹案情,到法院去領取訴訟專用紙,寫訴狀,準備人證、物證、書證,向法院遞交訴狀。待法院受理後,還得隨時等候庭審等。如此複雜的手續,令普通消費者只好望而卻步。二是訴訟持續時間長。按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案件應在6個月內結案,簡易案件應在3個月內結案。有的官司一審判決之後,還得經過上級法院二審判決。這樣一來,起訴人可能要憂心忡忡地等待半年、一年,甚至更長時間。三是費用昂貴。消費官司一般標的不大,但打官司都要支出很多費用。如律師代理費、訴訟費。此外還有質檢費、證人食宿費、交通費、執行費等,還有應酬等方面的開銷。  

    在國外許多國家,由於設立有方便消費者訴訟的法庭,司法途徑一直是廣大消費者解決權益糾紛的首選途徑。如美國在基層法院設立了小額索賠法庭,管轄爭議標的額在1500美元以下的消費糾紛案件。小額索賠法庭審理案件時既不須遵循一般的訴訟程式,也可以不公開審理,消費者的親戚、朋友都可以到庭幫助消費者,考慮到照顧消費者利益,還禁止雙方當事人聘請律師。為方便消費者訴訟,小額索賠法庭還開設有夜庭和週末庭,並設有派出法庭。在美國,小額索賠法庭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我國參與制定的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第28條規定:“各國應制定或維持法律和(或)行政措施,使消費者或有關組織能夠通過迅速、公平、花費不多和容易進行的正式或非正式程式取得賠償。這類程式必須特別照顧到低收入消費者的需要。”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0條也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為了方便解決消費糾紛,根據這些規定我國應儘快在縣、市兩級法院成立專門審理消費糾紛的消費法庭,依法用最簡單、最快捷、最經濟的手段審理消費糾紛,以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減少其訴訟開支,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 (杜亮 )

      

     《法制日報》 20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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