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公交車爆炸案開審 兇手一審被判死刑

    11月24日,震驚全省的“臨沂10-21公交車爆炸案”今天上午在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犯李強一審被判死刑。

    上午9點,此案在臨沂市中院二樓大審判庭準時公開審理,數百名群眾參加了旁聽。檢察機關當庭指控,嫌犯李強生於1970年3月,中專畢業,係臨沂市第三人民醫院醫生,1985年曾因強姦幼女被勞教兩年。今年10月19日,他用炸藥、雷管等物品製作了定時爆炸裝置。 10月21日中午,他用報紙包好爆炸裝置,放在塑膠袋中,謊稱火腿腸給了其妻劉琦,並且送劉琦乘上了6路公交車。下午1點14分左右,該車行至沂蒙百貨大樓繁華路段時突然爆炸。

    公訴人問李強:“為什麼選在公交車上實施爆炸?”李説:“這樣公安不容易查出來。”公訴人又問他“為什麼要害妻子”,李強回答他的工作崗位變了,由皮防站的臨時工轉成了醫院大夫,看不上妻子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爆炸行為,造成3人死亡、40多人受傷的嚴重後果,並造成了公交公司10多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經構成爆炸罪。法院當庭以爆炸罪判處李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齊魯晚報》 200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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