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州一公安分局政委因受賄被判無期徒刑

    原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山分局政委蘇建樂受賄案今天有了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蘇建樂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二十萬元;沒收已扣押的贓款人民幣五十萬元、港幣一百七十萬元,上繳國庫。

    據悉,蘇建樂於一九九二年四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間擔任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

    支隊長,主管該支隊車管一科並協助支隊長管理車管二科的業務。一九九五年初,蘇建樂遂利用上述職務便利,與廣東三星汽車集團公司廣州分公司業務員陳金成、該支隊車管一科教導員馬紅華、該支隊支隊長之妻郭潔芳商定成立公司代辦廣州市郊區摩托車車牌的上牌業務,所得利潤四人平分。

    不久,由陳金成註冊成立了廣州市三星諮詢服務中心並擔任法人代表,蘇建樂以“劉建偉”名義入股參與分紅。一九九五年九月,陳金成將一本戶名為“劉建偉”、內有存款人民幣二百六十六萬人民幣的存摺賄送給蘇建樂,蘇建樂以及妻子在此後的八個月裏分多次將存款取出歸個人使用後銷戶。

    去年三月,蘇建樂得知涉案有關人員被查處,為了逃避罪責,將人民幣五十萬元、港幣一百七十萬元退回陳金成保管。

    後來,蘇建樂投案自首,坦白交代了其受賄經過,主動提供了贓款去向,檢查機關根據其提供得線索,向陳金成追繳了那筆贓款。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中證實了以上事實,認為被告蘇建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私利,並以參股分紅的形式收受賄賂,已構成受賄罪,在考慮了其投案自首和主動協助檢查機關追回大部分贓款中的悔罪表現後,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

    中國新聞網 20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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