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誣告哥哥練"法輪功" 法院判其名譽侵權

    因對老人的贍養造成了兄妹之間的糾紛,於是妹妹到哥哥所在單位反映其練“法輪功”,造成哥哥承受巨大精神壓力,以致進安定醫院治療。經法院判定,妹妹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名譽侵權。

    這是天津二中院近日終審判決的一樁名譽侵權案件,據了解這也是天津第一起因毫無根據反映他人練“法輪功”造成的名譽侵權案。

    秦慎生與秦慎思是兄妹倆。因對母親的贍養問題,2001年7月,哥哥秦慎生代母親將包括妹妹秦慎思在內的兄弟姐妹幾人告上法庭。而秦慎思在此期間,到哥哥所在單位,反映哥哥的腿傷(曾被他人打傷)是因為練習“法輪功”所致,並持刀傷人。於是,秦慎生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妹妹告上法庭。

    天津市河東區法院在對此案審理時認為,被告在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到原告單位反映其練習“法輪功”,對原告造成了不良影響,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判決被告停止對原告的名譽權侵害行為,但並未支援原告提出的精神賠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告秦慎生又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及到安定醫院看病的醫藥費。理由是原告單位是開放式辦公室,被告反映其練“法輪功”時,使很多人都聽到,給原告帶來了很大的心理壓力,並到天津安定醫院就診。

    天津二中院經進一步調查審理認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形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被告反映原告練習“法輪功”,是一種捏造事實醜化人格的行為,並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了影響。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使原告的精神受到傷害,並被安定醫院診斷為“焦慮症”,因此原告有權要求精神賠償。二中院終審判決,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損失費400元,並承擔醫藥費。

    《中國青年報》 20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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