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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文未花兩家國企到手 丹東竟有如此“産權交易”

    兩家僅土地價值就達上千萬元的國有企業,竟被當地政府以6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一傢俬營企業;而實際上,這傢俬企可以連一個“子兒”也用不著付,因為他們“發明”了以稅頂賬。

    誰説天上不能掉餡餅?遼寧省丹東天康體育用品有限公司,這家在當地曾經不為人所知的私營企業,這一口吃掉了幾千萬元的飛來“餡餅”———它甚至可以不花一分錢(只支付幾十萬元保證金),就“買”下了丹東磷肥廠和丹東紡織專件廠的全部有形資産和無形資産。這兩家國有企業,僅其擁有的土地,價值就達千萬元之巨。

    這場“産權交易”,使得當地百姓心頭流血,怨氣沸騰。

    從所謂的《企業産權出售合同書》中看,這起“交易”的主角是丹東市振安區工業局,該局(當時的代表人為馬連英,現已退休)經振安區政府批准,將兩廠資産一次性“出售”給了姜某的私營企業“天康體育”。其《合同書》簽訂時間為1998年9月16日。

    他們交易的範圍是:丹東磷肥廠和丹東紡織專件廠81665.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兩廠的全部廠房和設備;兩廠的全部無形資産,如電力容量的使用權、水資源和通訊設施的使用權,等等。

    雙方在《合同書》中“約定”:兩廠的土地使用權“全部通過劃撥的方式出售”。既是“劃撥”,又是“出售”,這一對矛盾的概念,在丹東市振安區政府、區工業局和那個私營企業主之間,玩得也算“得心應手”。

    記者手頭有一張丹東市土地局的《土地估價結果確認書》,其評估基準日期比振安區工業局與“天康體育”的“交易”早70天。它評估了丹東市振興區丹東市金鋼砂廠2562.5平方米的工業用地,估價為104.55萬元。如按此標準,丹東市磷肥廠和紡織專件廠的地價高達三千多萬元。考慮到兩廠地理位置有些差距,即使按半價計算,振安區的這次劃撥“出售”,就將一千五百多萬元拱手送給私企老闆!

    這還不算,《合同書》在把兩廠債務全部甩給工業局後,還約定:兩企業的職工安置,與私企老闆沒有任何關係。

    從表面看,私營企業主要付出600萬元,才能吞下兩家國企。但這並不意味著姜老闆要掏自家腰包,他們發明瞭一種前所未聞的“交易形式”———“分3年以實際上繳的稅金所形成的地方實得財力抵頂出售價款”,每年200萬元,其不足部分,由私企補足。

    納稅,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偷稅、漏稅則是刑事犯罪。以企業法定義務(私營企業將來可能繳納的稅款),來抵頂它購買國有企業的價款,這真是聞所未聞的“故事”!

    600萬元的“故事”還沒有結束。合同還約定:工業局保證,在私企上交地方財力600萬元內,分季度按其實際上繳額度的50%獎勵給“天康體育”,“用於償還磷肥廠原欠銀行債務”,具體情況由私企“與銀行部門商定”。

    這是對兩廠債務的第二次表述。而合同的前半部分約定:兩廠現有債權、債務“不列為本次交易的資産範圍”,完全由振安區工業局“處理”。這是因為他們在合同制訂到後半部分時突然想對磷肥廠的債務負責,還是想把600萬元“因稅金形成的財力”設法與私企老闆二次分割?目前還不得而知。

    合同的制訂者們是極度聰明的,他們約定:“如政策有變化,不允許乙方(‘天康體育’)用上繳稅金所形成的振安區地方財力抵頂出售價款,乙方可在3年內上繳稅金形成的地方實得財力不低於600萬元的前提下,不再向甲方(工業局)支付餘下未交的出售價款”。這一段如繞密碼般的表述,換個通俗的説法,就是:如果國家政策(或許還有法律)不允許這種“交易”,他們將照幹不誤!

    3年過去了,這場“産權交易”結果究竟如何?

    在群眾的不斷舉報中,丹東市國有資産管理局進行了初步調查,並於今年5月作出結論:“土地資産未經評估且採取劃撥方式出讓給買方,其做法與國家相關政策不符”,“買方按合同規定的價款實際支付額(即上繳稅金形成的財力)與合同規定相差較大”,“因兩廠有效資産的出讓和價款未及時收回而造成原廠職工安置困難,同時其債權、債務也無人承接”。國資局建議有關部門“妥善解決”。

    5個月又過去了,應該解決的問題一個也沒有解決。

    在這起離奇的“企業産權交易”的背後,到底隱藏著多少秘密?幾千萬元的大餡餅,為什麼偏偏落到姜某和他的“天康體育”頭上,而沒有輪到振安區和丹東市的其他百姓或企業?這到底是“産權改革”,還是國有資産大奉送?

    法制日報 20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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