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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審議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 增加資訊網路傳播權

    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10月22日下午分組審議了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許多委員認為,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反覆修改,吸取各方建議意見,已比較完善,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使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在我國智慧財産權保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范敬宜委員説,在對爭議較大的著作權法第43條的修改,經過反覆討論,綜合各方意見,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向其

    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既考慮了和國際公約接軌,又充分考慮了我國國情,比較合理。

    谷建芬委員説,現在很多音樂著作權人的作品常被廣播電臺、電視臺隨意修改,因此法律應規定要經著作權人許可。至於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的問題,可以通過建立發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解決。

    賈志傑委員認為,法律的名稱還是修改為版權法更合適。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王利明委員説,法律修正案增加了資訊網路傳播權非常必要,但對這項權利的限制,應在法律中有所表述。

    法制日報 20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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